房屋买卖双方到房管局过户时才知房子存在营业税,由于事先未就该费用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产生分歧,卖方由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情况属于对合同的重大误解,卖方要求解除合同且退还了所收款项,买方亦将收条退给卖方,双方已用实际行动解除了合同,故一审判决支持了卖方诉求。
去年6月10日,经房屋中介介绍,市民李某购买郭某所有的坐落于河西区尖山路的一套房屋。买卖双方当日即达成并签署协议,约定房屋价款45万元,正常过户费由李某承担,订立协议同时李某即交给郭某订金1000元。翌日,李某又向郭某交了9000元房款,郭某随后给李某写了一张收款条,并定于当月20日到河西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6月20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由于李某要求少付过户费,双方在房管局格式条款协议中签署房屋价格为37万元,交易当天李某便将剩余的7万元房款通过银行划到了郭某的账户内。买卖过程中,由于双方就营业税的承担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没有将剩余的37万元房款交付郭某。郭某见此情形,当天便将李某已给其的8万元退还。据郭某称,由于其不知房屋买卖终止后应将房管局的房屋协议撤销,所以没有办理撤销手续,在得知只有撤销协议房屋才能再次买卖后,郭某多次找李某,要求一起去办理撤销手续,但李某一直不予配合。郭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法庭上,被告李某提出,在过户前,他曾就房屋是否有营业税和其他未缴费用的问题询问过郭某,郭某明确表示没有。然而在房管局办手续时,却得知有2万多元的营业税。为顺利买下房子,李某表示愿意承担一半营业税,但郭某不同意,并当场提出不卖了。李某认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协议约定赔偿违约金1万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原、被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对房屋过户营业税的承担问题产生分歧,由于双方在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未曾约定,致使双方在房屋产权过户过程中出现了对合同的重大误解,原告依此要求与被告解除买卖协议,且于交易当日将被告给付的1000元定金、9000元房款予以返还,并通过银行将房款7万元退还被告,被告得到款项后亦将收条退还原告。双方当时均未对解除房屋买卖协议提出异议,故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由此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解除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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