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金税前扣除 注意涉税风险

2014-10-21 09:27:40来源:中国税务报

  在日常实务中,一些纳税人对准备金的认识不全面,不清楚究竟哪些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导致涉税风险。本文结合相关税收规定,对准备金税前扣除适用范围、计提比例、计算公式等相关事项作一提示。

  相关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

  适用范围

  目前,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共有7类:

  1.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2.证券行业风险准备和投资者保护基金;

  3.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

  4.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的预提(应付)费用;

  5.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6.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

  7.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

  注意事项

  掌握准备金计提、缴纳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对计提或缴纳的可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注意计提或缴纳适用的企业范围、前提条件、业务范围、计提或缴纳比例、计算公式、适用时间、使用及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对违反税法规定计提、缴纳的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证券、生态环境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计提或缴纳准备金时,对有基金净资产总额、风险准备金余额及基金总额额度限制的,提取的准备金应控制在规定的额度内;证券(含期货)企业提取或缴纳的准备金以后又发生清算、退还的,应并入计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

  发生的赔偿、给付或损失等应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

  财税〔2012〕45号文件规定,对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或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财税〔2012〕25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意对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余额的处理。

  财税〔2012〕23号文件规定,计算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时,必须减去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如果计算的数额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2〕25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注意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

  根据财税〔2012〕45号文件的规定,保险公司超过所规定业务收入(或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的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注意已提取准备金转回的规定。

  财金〔2013〕129号文件规定,保险机构不再经营农业保险的,可以将以前年度计提的保费准备金作为损益逐年转回,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补缴企业所得税。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