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纳税人:
近期总局出台了小微企业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57号,下称57号公告),并配套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58号,下称58号公告)。现将有关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接国家税务总局电话通知,58号公告有关申报表执行时间自12月征期启用。
二、11月征期继续使用原申报表。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下称电子申报系统)规则调整如下:
(一)系统原2万元小微企业免税计算参数调整为3万元,即:
1、非差额征税企业:主表第1栏(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主表第4栏(应税货物及劳务)+主表第6栏(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主表第8栏(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3万元;
2、差额征税企业:主表第1栏(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第6栏/1.03+主表第4栏(应税货物及劳务)+主表第6栏(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第8栏(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3万元
(二)免税计算公式不变,当企业填写的销售额符合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时:
1、“应税货物及劳务”列:应将主表第1栏×3%+第4栏×2%-第13栏“本期预缴税额”计算的结果填入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
2、“应税服务”列:应将主表第1栏×3%-第13栏“本期预缴税额”计算的结果填入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
(三)电子申报系统暂不支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预缴税款的符合57号公告免税条件纳税人的申报。
二、请各局于10月28日至29日中午12点完成11月征期“票表比”纳税人名单信息导入工作,导入地址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