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为了少付一些税费而想方设法“合理避税”,甚至不惜鼓动买卖双方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这已成为不少中介推崇的“高招”。殊不知,“阴阳合同”就像一把双刃剑,很多时候,它也会伤及自身。以下所述个案,卖方为了少付税费,减少麻烦,在房产中介的“配合”下,使用了“阴阳合同”这一“高招”,结果最终却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案例
买方只认低价合约
卖主吃了哑巴亏
今年初,南宁市民赵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将自己的房子卖给文先生。赵先生怕麻烦,就约定自己这一头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全部打入价格,由文先生一起承担。最终,双方以70万元谈妥售房价格,并签下买卖合同。
其后,为减少税费,赵先生在中介的承诺下,与文先生又签订了一份关于该套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中标注房屋售价为55万元,并约定以该份合同作为备案过户的依据。赵先生认为,按这份合同备案过户,自己能少交几千元税费,便没有多加考虑就再次签了字,并拿到了文先生支付的55万元房款。
然而,当赵先生按第一份合同约定向文先生催讨剩余的15万元房款时,文先生却拿出第二份合同,拒绝交付尚欠的房款。为此,双方还发生了激烈争执。
后来,赵先生咨询律师得知,自己与买方签订的“阴阳”两份合同,签订时间有先有后,而且“阳”合同是为避税而后签的,又经过了备案登记。律师据此分析认为,即便告上法庭,如果对方拒不承认第一份合同,赵先生也并非一定完全胜诉。这下子,赵先生可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