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有点郁闷,他说明明谈成28万元卖的房子,但为了逃税,他答应在合同上把价格写成13.5万元,但对方却“跳墙”了,硬说协商的就是13.5万。觉得吃了“哑巴亏”的他拒绝过户,买方将他告上法庭。昨日,昆明中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二审,法官认为徐军并没有证据证明订立了另一份“口头协议”,遂判令其协助过户。
订“阴阳合同”避税?
2005年初,吉明(化名)向昆明市民徐军(化名)夫妻俩租了位于弥勒寺的一套房屋。租住期间,双方关系一直比较融洽,“我偶尔会去找他聊天,他给我的感觉一直很随和。”房东徐军称,因双方关系还不错,2007年,吉明提出想买这套房子时,徐军夫妻俩答应了。
“我们协商了很多次,考虑这是学区房,我们达成口头协议,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他,其间产生的税费由他负责。”徐军称,2007年9月30日,吉明拿了一份打印好的《房屋买卖合同》找到自己,以小孩要上学为理由,希望能草签一份合同,并将房屋价格写低,以此来逃避税收。
签了合同不认账了?
“我很信任他,就在合同里签了字。”徐军称,房屋是妻子在2003年花了15万买的,产权也在妻子名下,而自己签这个合同时,妻子并不在场,也不知情。按照他的说法,双方是订立了阴、阳两份协议,但是吉明后来就不认账了。
吉明的代理律师则说,吉明并未与对方协议过28万的房价,“合同上写的是13.5万,对方有什么证据说明协商过28万?”律师说,该房屋面积为45.8平米,按当年昆明房价(约3000元/平方 ),根本不可能有28万元的协商价。依照合同,吉明曾向徐军支付8000元定金,又在2007年11月30日给了15万元房款,“对方还是不给过户,2008年2月17日,吉明又给对方1万5千元。”尽管支付了17.3万,但至今也没能过户。
庭审
购房合同有效 “另有协议”证据不足
据了解,吉明于2009年因涉嫌运输毒品被警方抓捕,至今还在狱中,而吉明的妻子也在同一年内因车祸去世。目前,只有吉明的3个未成年的孩子住在涉案的房屋内。这也是双方多年纠纷得不到解决的原因之一。直到去年吉明才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并判令对方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今年9月9日,五华区法院一审认为徐军一方证据不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判决徐军于10日内协助吉明办理该房过户手续。徐军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法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徐军证据不足,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上写13.5万 买方给了17.3万
昨日庭上,徐军认为,签订买卖合同时,作为产权所有人的妻子并不在场,也不知情,“这样一份存在欺诈、逃税行为的合同应该被判无效。现在要么他把剩下的11.5万还我,要么我把钱退给他,房子不卖了。”
对此,吉明的代理人认为,徐军签订的买卖合同其妻子不可能不知情,“买卖合同一式四份,他们手里肯定有。”
徐军还表示,当时吉明付了15万时写了一张收条,有“余款保证付清”的字样。 “要是不欠我钱,怎么可能有这句话。”他还称,房子实际面积比房产证上的要大,有近70平米。而吉明一方则认为,双方在收条中并没有说明余款是多少,“本来只约定13.5万,我们共给了17.3万,已经远远超过了合同中的买卖价格。”
纵深
“阴阳合同”有风险,还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专家指出,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后,虽然可能有一部分人侥幸蒙混过关,但由于这类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经登记、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履行过程中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一般来说,如果能证实签订了“阴阳合同”,双方发生纠纷闹到法院,法院往往根据违约情形选择适用对违约方不利的规定。
此外,在今年出台的“国五条”及多地的细则中,个人住房转让均提高了计征个税额,此举被看做是调控“重锤”。“阴阳合同”不仅影响正常的税收法规的实施,甚至有可能导致“国五条”有关加征个税的调控政策成为一纸空文。
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