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2-12-31 14:09:19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两江新区、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北部新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有关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规范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批复重庆市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2]82号)精神,结合《重庆市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三条 支持范围
  (一) 支持发展现代物流。支持集成运输、仓储、装卸、信息为一体的综合性贸易物流发展、支持为大型产业基地和大型制造业企业配套的生产性物流、支持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以电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发展。对现代物流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平台建设改造、现代化设备购置、技术引进、配送网络建设及软件开发等支出给予补助。
  (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网络安全认证平台建设、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基地建设、平台建设、设备购置、系统开发、人员培训等支出给予补助。
  (三)支持信息服务。支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安全软件与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加工处理、新兴信息技术服务以及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对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软件开发及设备购置等支出给予补助。
  申请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原则上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盈利能力弱、公益性强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总投资规模要求。
  第四条 支持方式:财政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单个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一)财政直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对于盈利能力弱、公益性强的项目,经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提高支持比例,但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二)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额度,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实际贷款利率如低于法定基准利率,则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的50%确定贴息率,单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三)单个项目获得试点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含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北部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报单位应对试点项目建设有明确的规划和措施,试点项目具备基本实施条件。
  (三)申报单位应为试点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
  (四)申报项目在试点区域内或为试点区域服务,并符合《重庆市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确定的范围。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综合试点项目方案及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项目实施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四)申请贴息项目应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受理。符合综合试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试点项目及资金申报表(见项目管理办法附表)和方案,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核确认,然后报送两江新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重庆市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投资咨询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编写评审报告,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试点项目名单和资金预算,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同时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审核备案。
  (三)项目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列入当年度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上网公示。
  第九条 资金拨付。项目确定后,市财政按照确定的补助额度预拨80%,项目按计划竣工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审核,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拨付给两江新区管委会,两江新区管委会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同时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条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以强化对示范工作的考核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以《重庆市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为基本依据,以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为基础,围绕项目在区域内的辐射作用、带动性、示范性、公共服务性、项目投资计划的合理性、项目管理的规范性、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方面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尽量量化,可考核。
  第十二条 实施绩效评价。在示范项目结束或完成阶段性任务后,市财政局、市商委组织对示范项目的年度完成投资额、效益等各项指标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最终补助资金、拨付资金的依据,体现奖优罚劣。

  第五章 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所在两江新区管委会,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应对试点项目进展、财政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及时总结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并于每年一月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报告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补助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及有关原始票据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商委会同市审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三)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四)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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