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以来,税务部门已对部分个人住房进行房产税征免认定,现就认定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是如何认定的?
答: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
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二、问:本市居民家庭是如何认定的?
答: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问:本市居民家庭中的成年子女如何认定免税住房面积?
答: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上述“无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所属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四、问:本市居住证是如何认定的?
答: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
五、问:对于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取得的住房,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对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六、问:居民家庭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后,有关的房产税纳税事项如何处理?
答: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地方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