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三代”手续费)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规定,现将“三代”手续费支付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退付手续费比例如下: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税务机关暂按代收代缴税款的5%支付。
2.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3.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4.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5.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的5%支付。
6.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填写《手续费支付信息表》(见附件1),加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公章后送交主管税务所审核。填写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所当场指导其正确填写。
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填写信息表入库金额与实际入库金额不符的,应提供税收缴款书原件。
四、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向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予以说明。在财政预算资金到位后,及时支付。
五、由于“三代”手续费计算方法不同,造成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申请“三代”手续费金额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计算金额不符的,以系统计算的金额为准。
六、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多缴税款造成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在计算“三代”手续费前扣除多缴税款。
七、因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信息错误等原因造成银行退票的,税务机关应填写《手续费退票信息告知书》(见附件2)及送达回证,送达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告知重新办理“三代”手续费领取手续。
八、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与税务机关结清“三代”手续费:
1.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2.办理跨区县变更税务登记的;
3.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
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愿放弃领取“三代”手续费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
九、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支付。
因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身的原因,3年内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原则上可停止支付“三代”手续费。
十、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代扣、代收或代征税款的,税务机关不得支付“三代”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财〔2006〕375
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3号)第二条第十四项规定及附件《手续费支付信息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