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税 > 正文

全面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 退税率11%

2015-01-19 09:03:29来源:中国税网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境外旅客在政策实施地区购买物品,可按规定申请增值税退税,退税率为1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体现了增值税消费地征税原则,是国际上征收增值税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该项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促进了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国际接轨,必将有力促进我国入境旅游的发展,推动我国特色商品的出口。
为探索建立离境退税制度,中国自201111日起在海南开展了离境退税政策试点。4年来试点的实践证明,在海南实施的离境退税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已经成熟,具备了在全国范围推广的条件。

  与海南试点政策相比,此次将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的离境退税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扩大了离境口岸范围,在航空口岸的基础上,新增了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二是扩大了退税物品范围,将海南试点时的正面列举方式调整为以负面清单方式,退税物品范围由21类物品扩大到除禁止、限制出境和增值税免税物品外的所有物品。

  三是降低了起退点,由800元下调至500元。

  此外,《公告》还对境外旅客申请退税的条件、退税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离境退税流程、退税币种、退税方式、退税代理机构、退税商店、离境退税备案制度、退税款分担机制等做了进一步说明。下一步,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还将分别就退税管理办法、海关监管办法等印发具体的操作文件。《公告》的印发,标志着中国离境退税政策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自公布之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受理符合条件地区的备案,并将及时发布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名单和实施时间。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