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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从淘宝看互联网交易各方如何纳税

2015-02-09 15:56:04来源:刘天永博客

  编者按: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北京市统计局副局长吴万标发布了《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数据显示,2013年北京

网上销售额达926.8亿元,五年来增长了10倍多;2013年网上商店单位数量比2008年二经普时增长了7.9倍,这一增速较零售业单位数量年均增速高出37.9个百分点。互联网销售飞速增长,但

我国对互联网销售的税收征管事实上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在世界各国逐步开始探讨针对互联网销售的税收政策的同时,我国也着手强化对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2014年12月底,国家税

务总局发布税收征管法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明确第三方的信息披露义务等举措都将起到疏通互联网交易的征管程序的作用。中国的互联网行业面临着新的机

遇和挑战。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相关主体应当审慎关注自身的税法合规性义务及风险,并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方案。本文以淘宝、天猫平台的交易各方为例,对互联网交易的纳税义务

做出梳理,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 个人卖家的纳税义务

  目前,我国并未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交易如何征税的法律法规。入驻淘宝、天猫等网站的个人卖家应与线下销售一样依法纳税。个人卖家的纳税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个人所得税

  对入驻淘宝、天猫等电商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卖家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定期定额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

号)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帐簿标准的个

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7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人入驻卖家,定期定额征收个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对核定应纳税额的标准各有不同。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告2013年10号)规定,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

,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

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人入驻卖家,则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2、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提供

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通过入驻淘宝、天猫,从事商品销售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卖家均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个人卖家由于规模较小,一般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这时,个人卖家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同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关于起征点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包括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或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

的,月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免于征收增值税,各地可以在5000至20000万之间规定具体的起征点金额。以北京市为例,个人卖家的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万。

  3、个人网店可以不纳税吗?

  社会公众普遍认为个人网上销售货物无需纳税是对我国税收政策的误解。但对于销售额较小的卖家,若经核定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确实可以事实上无需纳税。除

此以外,实践中的很多个人卖家不了解自身的纳税义务,或者采取拒绝申报、隐匿收入以及编造虚假凭证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

条的规定追缴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 企业卖家的纳税义务

  同个人卖家一样,企业卖家亦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

  1、增值税

  与个人卖家不同的是,企业卖家不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企业卖家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或适用增值税率,以

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卖家在财务管理方面通常较个人卖家更为规范。其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应的成本费用应当真实地反映在每一笔的会计处理和企业帐簿中,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

规定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企业卖家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乘以企业适用

税率。通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等,适用较低税率的,其通过互联网平台产生的营业额同样适用。

  3、企业卖家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由于网络销售的销售额等难以征管,企业卖家以隐瞒销售收入、制作虚假记账凭证、伪造帐簿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现象时常出现,尤以中小企业更为普遍。尽管我国目前对互

联网交易的税务监管较为薄弱,给了企业卖家一定的可乘之机,但这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相较于个人卖家,企业卖家都进行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更便于掌握其经营

情况。企业卖家承担着较个人卖家更大的法律风险。除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相关责任人员有可能

被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

  三. 阿里的纳税义务

  淘宝、天猫作为互联网交易平台,其自身并不作为交易的一方,因此对于网店的经营所得并不负有纳税义务。阿里对于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纳税义务仅限于自身的经营活动。具体而言,其

核心盈利模式包括:广告收入及资金收益。

  1、广告收入

  阿里针对卖家提供的有偿橱窗推荐位、搜索排名、店铺装饰工具等各种名目的广告收入超过阿里全部收入的50%。阿里取得的这些广告收入,一方面应计入阿里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2、资金收益

  支付宝业务具有明显的“资金池”效应,即支付宝持有大量微观上持续流动、但宏观上长期稳固的巨额资金。不仅如此,入驻店家支付的保证金也是阿里“资金池”的重要组成部分。阿

里“资金池”每年的利息收入逾亿元,这部分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支付宝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四. 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难点

  尽管税收实体法可以涵盖互联网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但在税收征管方面仍面临诸多难点: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要求网络经营者必须实名登记,但由于网店转让非常频繁普遍,转让行为监管难度大,获得网店实际

纳税主体信息依然比较困难。目前,我国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对自然人开始实施纳税人识别号登记管理,并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

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但是,新法仍在征求意见中,尚未颁布实施,相关配套监管措施尚未健全,“实名制”落到实处

仍需经过一段时间的过度。

  2、征税对象难以明确

  互联网交易中,许多交易的对象为虚拟产品或数字化产品。这些商品形式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税务机关难以依据现行税制确定其所得应归为销售所得、劳务

所得还是特许权所得,进而难以确定适用税种和税率。这一问题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税收征管难题,其解决亟需相关专家的积极探讨和立法明确。

  3、交易进程难以管控

  由于互联网交易具有无纸性、隐匿性、跨地域性等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的进程。这就导致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应纳税额等税收要素时难度加大。尤其是虚拟商

品的销售,更与税务机关的监管系统和税收征管手段难以衔接。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税务系统积极制定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更要求税务机关具备现代化的征管手段。

  小结

  工商总局针对阿里巴巴的“白皮书”公布后,阿里巴巴集团因涉嫌“隐瞒受到监管部门调查”等问题,在美国遭到集体诉讼,已有7家律所介入调查。2015年1月26日阿里股票收盘价为

103.99美元。到1月30日时,收盘价仅为89.08美元。阿里涉嫌违规使得其股票市值在四个交易日内蒸发约367.53亿美元。相较于尚无定论的“白皮书”事件,淘宝、天猫卖家面临的税务风险

却是实实在在的问题。这一方面受制于互联网交易的飞速发展对原有税收征管体系的巨大挑战;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互联网交易中的各相关方依法纳税和税务风险防控意识薄弱。伴随着新税收

征管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将迎来一个新的局面,相关主体的依法纳税意识也亟需提高。

  (作者:刘天永,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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