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和《高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发布《2012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 2012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审批内容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我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 、重点纯软件产品企业申请的2010、2011两个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的企业。
2.依法缴纳各项中央和地方税收,在2008年至今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3.经批准享受财政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可以继续享受至财政优惠期满。
4.第三、四、七种类型企业如已在以前年度享受财政优惠研发资助政策,即使新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资助。
具体将企业申报类别分为15种情况。〔详见附件1-1〕
五、申报材料
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2.
六、申报表格
申报表格详见附件1-3,正式表格在市财政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网站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企业所在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书面材料受理格式:申请材料须盖单位章,其中申请审核表内容须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5月15日。
八、审批决定机关
由市财政委牵头拟定资助计划,会同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等部门召开联审会议, 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资助申请——各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主要审核申请企业的税额、企业享受税收政
策优惠期限〕报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审核——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核对企业纳税金额和税收政策享受优惠期限后送市财政委——市财政委根据企业纳税金额,做好查重工
作,拟定资助计划——召开资金联审会,最终确定资助计划——市财政委会签相关单位下达资助计划,并通知企业提交拨款材料——企业向市财政委提交拨款材料
——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办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补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验收。
联 系 人:庞浩、苗朋
联系电话:83938515、83938072
附件1-1:十五种类型企业
第一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享受国发〔2007〕40号文规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二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发〔2007〕40号文规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三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且2009年1月1日以前按我市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批准只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而未被批准
“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在其享受完“二免三减半”政策后,不再予以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被批准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后又被批准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
策,或者直接被批准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因国家政策变动而未能享受完或未享受到“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申报期限自其停止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
策之年起或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年起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
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四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已缴纳增值税,申报期限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以该企业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按企业新增增值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五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已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并已缴纳契税,按该企业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予以研发资助。
第六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已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并已缴纳房产税,申报期限自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的房产税予以研发资助。
第七种类型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
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八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申报期限自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中的“三减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九种类型企业: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认定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已缴纳增值税的,申报期限自认定起3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100%予以研发资助。
第十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利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100%予以研发资助。
第十一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并缴纳增值税的,申报期限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十二种类型企业: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营业税,申报期限自缴纳营业税起5年内,按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
2年予以100%资助,后3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①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经市金融办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②第一年
是指经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以下简称被投企业〕第一个实际缴纳营业税的年度;③政策补贴是针对被投企业自产生营业税之日起连续计算5年
的优惠政策享受期,超过优惠政策期限的,则不予追溯享受优惠政策,如:某创投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于2006年即产生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2008年获得
备案,则其政策优惠期是自2006年开始的5年,2008年已是第三年,应按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股权比例的政策享受后3年予以50%的资助,而不应
享受前2年予以100%的资助;④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企业的投资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被投企业投资额,而不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全
部项目;⑤被投企业种子期是指注册设立成立期限在5年内的非上市公司、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20%以上、
年销售额或营业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十三种类型企业: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所得税,申报期限自缴纳所得税起5年内,按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
2年予以100%资助,后3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①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经市金融办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②第一年
是指处于种子期的经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以下简称被投企业〕第一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③政策补贴是针对被投企业自产生企业所得
税之日起计算5年的优惠政策享受期,超过优惠政策期限的,则不予追溯享受优惠政策,如:某创投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于2006年即产生企业所得税,创业投
资企业2008年获得备案,则其政策优惠期是自2006年开始连续计算的5年,2008年已是第三年,应按实际政策享受后3年予以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
业股权比例50%的资助,而不应享受前2年予以100%的资助;④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企业投资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被投企业的投资
额,而不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全部项目;⑤被投企业种子期是指注册2成立期限在5年内的非上市公司、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占职工总数比例在2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或营业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
5%以上。
第十四种类型企业:在深圳注册并经市金融办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在深圳投的投资额达到50%以上的,申报期限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资助。
第十五种类型企业:在深圳注册并经市金融办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在深圳投的投资额达到50%以上的,申报期限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资助。
附件1-2: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第一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二、第二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第三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2〕;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第四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3〕;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五、第五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4〕;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购房合同及房地产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六、第六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5〕;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竣工验收合同〔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申请年度内标的房产税完税凭证。
七、第七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6〕;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八、第八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7〕;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九、第九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8〕;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十、第十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9〕;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深圳市自主重点创新产品利润核算表〔申请表10〕;
4.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销售成本明细账、销售税金及附加明细账、三项费用明细账;
5.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十一、第十一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8〕;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十二、第十二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1〕;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包含年度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比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工商部门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股权情况的工商信息单和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经公证后的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7.社保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职工人数和创业投资企业出具的人员结构说明文件;
8.在深圳缴纳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十三、第十三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2〕;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包含年度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比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工商部门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股权情况的工商信息单和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经公证后的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7.社保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职工人数和创业投资企业出具的人员结构说明文件;
8.在深圳缴纳的种子期创业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十四、第十四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3〕;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在深圳投资额占全部投资额的比例〕和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3.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创业投资企业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十五、第十五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4〕;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在深圳投资额占全部投资额的比例〕和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3.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