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其中要求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按照规定,只有经过登记的不动产,才会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时具备法律效力。否则,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出现问题,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对不动产实施登记制度,从表面看,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管理行为,实质上,它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信息公开、防止腐败、遏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正面作用。
对不动产进行登记,虽然不是一项创新举动,甚至不具有多少“新”的含义。因为,按照现行规定,不动产、特别是房屋,在购买、转让、灭失过程中,也都需要履行和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但是,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这些登记手续并没有真正发挥“登记”的作用,没有在登记过程中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种种违法乱纪和腐败问题的遏制等产生积极的作用。更多情况下,它变成了政府职能部门的一种事务性工作。法律赋予的内涵和作用,并没有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上得到充分反映。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现行登记制度本身就存在许多问题和漏洞,也没有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与运行法则,操作过程中也发生了许多不该发生的问题。如该登记的没有登记、该公开的没有公开、该互通信息的没有互通信息,使登记和管理、运行与监控完全脱离,导致“房姐”、“房叔”、“房嫂”、“房婶”这样的事也不能及时发现,更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与处理。
也正因为如此,在另一个侧面,它又变成了一项具有开创性、开拓性、挑战性的工作。因为,要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工程十分浩大、任务相当艰巨,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而且会遇到相当大的阻力。阻力不仅来自于普通权利人,他们会将这项工作当作是一种负担、一种麻烦,从而不太愿意配合工作。更来自于特殊权利人、特权权利人,他们担心和害怕,一旦登记工作全面展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许多现行制度难以发现的“秘密”、难以暴露的问题、难以揭开的黑幕,都将彻底公开、彻底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想方设法、绞尽脑汁获取的不当利益,也将在法律的大棒下,乖乖地恢复它的本来面貌。
从这个层面来讲,对不动产进行登记,还有一个倒逼功能,那就是把社会财富分配和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规范、不合理、不合法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当利益、非法利益,全部倒逼出来,回归到公平、正义的轨道。
最典型的,莫过于对住房分配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倒逼与暴露,如同一个人、同一个家庭在不同地方有若干套住房、空置房、非法占有的保障房等,都将从地下走到地上,从暗处走到明处。特别是官员有多套住房的,如果存在违法乱纪和腐败问题,也将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下,没有了藏身之处。与此同时,一些试图通过购买不动产进行洗钱的人,也会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没有了洗钱之“水”、洗钱之“平台”。
相反,普通权利人的权利,则会在登记制度下,得到更好的维护与保护。如可以依据《物权法》,对涉及个人物权、侵犯个人物权的行为予以法律抵制和维护,而对不受物权保护的不动产,则只能依法放弃等。到时,各种违章搭建、违章建设等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与禁止。
当然,要想从根本上发挥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防止腐败、遏制各种违法乱纪等方面的作用,还必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紧密结合起来,按照一定的程序、一定的方式、一定的手段,对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虽然一定程度上涉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是,与动产信息的公开不同,不动产由于以物态方式存在,信息公开对个人隐私权的影响相对较小。相反,对公平、公正、公开、正义的作用却很大。因此,在相关配套政策、配套措施还不能完全跟得上的情况下,将信息公开与不动产登记结合起来,其效果和效率还是很好、很高的。
总之,对不动产实施登记,对转型中的中国来说,十分重要也十分迫切,必须越早实施越好,且必须与信息公开紧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