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正值年度所得税申报期,一些企业,特别是商业企业,有时候会收到一些假币。因此,一些企业打电话打到税务机关咨询:收到的假币能否作为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列支,是企业自行扣除还是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这中间明确规定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第二十条规定: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其中,第五项明确列明: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的证据。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假币,可以作为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那么,是企业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自行扣除,还是应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呢?第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也就是说,企业的正常经营中的正常损耗、损失或通过公允交易的损失应以清单方式申报。第2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笔者认为,企业收到的假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