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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 的公告》

2013-05-17 13:56:09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本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新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完善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的流程文书,特发布本公告。

  二、为何要在本公告中明确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各个受理环节增加《受理通知书》?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公告第3号)中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由纳税人填写《提交资料清单》,并签字确认后,交税务机关留存。税务机关填制《受理通知书》送交纳税人”,为保障纳税人权益,在本公告中规定了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中的受理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受理相关资料后制发《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以规范操作流程。

  三、在《企业经营情况说明表》中增加了哪两个行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企业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这一新规定,本公告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的公告》(2011年第3号公告)中要求纳税填报的《企业经营情况说明表》中增加了“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企业。”一行,以便纳税人填报;同时增加了“其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一行,以备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明确其他不得采用核定征收企业范围时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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