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劳务派遣企业:
随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的实施,根据该文件的相关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劳务派遣企业不能申请促进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各项补贴、补助及奖励资金,而改由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按季度向税收缴交所在地的就业中心或相关机构申请。为此,请各劳务派遣企业按《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务派遣企业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3]59号)文件要求,务必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完成劳务派遣企业网上登记和添加被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名称两项工作,以便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能及时地在7月份申请到今年第一、二季度的各项补贴、补助及奖励资金。
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原则上不再受理各用人单位今年第一、二季度的各项优惠政策资金的补报数据。若因劳务派遣企业未能及时注明被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而影响该单位各项优惠政策资金的申请,由此造成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应由为其派遣员工的劳务派遣企业承担。
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二O一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