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6日上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起草了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26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就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一揽子审议修改12部法律,旨在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宋大涵在对法律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介绍,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考虑到对这些活动可以通过订立民事合同等形式明确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并通过事后备案实施有效管理,不需要文物行政部门审批,草案删去该条中应当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
此外,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也在12部法律的修改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