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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普通发票知识问答的解读

2013-07-16 13:16:19来源:中华财税网

  一、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有哪些?答: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2013年第3号)要求,我省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共有三类49种规格普通发票,即机打发票、手工发票、定额发票三类,具体为:

  1.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1种)

  2.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1种)

  3.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电脑版、限额1千元、限额1万元、限额10万元,14种)

  4.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电脑版,16种)

  5. 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千元版,2种)

  6. 通用定额发票(有奖)(壹元版、贰元版、伍元版、壹拾元版、贰拾元版、伍拾元版、壹佰元版、贰佰元版,8种)

  7. 旅客运输机打发票(电脑版,1种)

  8. 客运定额发票(壹元版、贰元版、伍元版、壹拾元版、贰拾元版、伍拾元版,6种)

  除此之外,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普通发票管理要求,可结合“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具体确定试点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票种、数量以及领取方式。

  二、国税机关的普通发票如何印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规定,各省国税机关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不超过6家印制企业集中印制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招标印制实行政府采购管理。2007年9月,我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5家企业集中印制国税机关普通发票,并给招标确定的印制企业颁发了发票准印证。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期至2017年9月。届时,省国税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公开举行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招标,所有具备资质条件、符合招标相关要求的印制企业可参与投标。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领取普通发票?什么时候领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13]37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2013年第2号)要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开具使用我省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在主管国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申请领取《发票统一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取普通发票时,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统一领购簿》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普通发票领取手续。初次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国税监制普通发票时,应同时提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要求刻制的发票专用章印模(1份),《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等资料。

  为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试点纳税人从2013年7月15日起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国税监制的普通发票,但须在8月1日起开具使用。

  四、领取国税监制的普通发票需要缴纳发票工本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领取统一式样的通用普通发票无需缴纳发票工本费。

  五、领取发票时需要向国税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报告吗?如何报送?

  答: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1号)等相关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定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1份)(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除外)。试点纳税人领取普通发票在当月使用完的,应于当月重新领取发票时填报;领取普通发票跨月使用的,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正常开业的定期定额管理个体工商户在重新领取发票时填报。

  六、哪些试点纳税人可以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以下四种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七、代开普通发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2)第11号)等相关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的资料:(1)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须书面提交:①《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②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③付款方(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材料;(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须书面提交:①《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②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③付款方(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④有关合同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无合同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收付款证明,或者提供原购货发票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⑤售前货物存放地或劳务发生地书面说明;⑥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申请代开发票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的标准为当日单次单笔开票金额小于或等于500元。

  八、试点纳税人如何印制冠名普通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2013年7月31日前已使用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以及之前虽未使用冠名发票,但具有明显行业特点、年发票使用量大(机打平推发票3万份以上,定长机打卷式发票10万份以上,不定长机打卷式发票500卷以上,定额发票30万份以上)、国税监制统一通用机打发票不能满足自拟格式需要或税务机关管理要求的试点纳税人,应使用国税监制的冠名发票。试点纳税人提出冠名发票印制需求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示税务登记副本,提交《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1份,加盖公章)、发票式样(1份,加盖发票专用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精神,使用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九、试点纳税人如何开具使用机打普通发票?具体如何操作?

  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领购的机打普通发票,可以通过“网络开具发票系统”、“通用机打发票统一打印软件”、企业自有开票软件等方式开具。具体开具方式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当地网络发票推行情况和试点纳税人实际确定。纳税人继续使用企业自有开票软件的,应按照总局和省局统一的业务技术规范要求,对自有开票软件进行优化和完善,使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开具信息的采集和传输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发票开具使用情况。出租车行业试点纳税人已使用收款机开具机打发票的,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维持其开票方式不变。目前出租车纳税人未使用收款机开具发票的,可领取客运定额发票,领取时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直接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c-n-tax.gov.cn) “下载中心”的“涉税软件下载”,免费下载“网络开具发票系统”、“ 通用机打发票统一打印软件”等软件。同时,可拨打12366或联系主管国税机关寻求普通发票开具使用帮助。

  十、丢失普通发票时如何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丢失发票有什么处罚规定?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我省国税系统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

  1.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对挂失、损毁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可以使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作为报告表的附件并在提供资料中注明。

  2.刊登声明作废。刊登声明作废的报纸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正式发行的报纸。

  3.应当在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资料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丢失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一、办理使用网络发票的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年第30号)的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和自己选择的网络运营商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流程是:

  1.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发票信息采集系统纳税人使用申请表》;

  2.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携带单位公章或介绍信(单位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信息采集系统纳税人使用申请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到自己选择的网络运营商营业点办理网络发票专网业务;

  3.参加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网络发票使用培训;

  4.领取网络发票专用设备;

  5.按操作指南安装网络发票专用设备和开票软件;

  6.登陆税务机关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网络发票。

  答:省局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c-n-tax.gov.cn)开通了普通发票信息查询业务,试点纳税人可查询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监制的各种普通发票。

  查询方式为: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c-n-tax.gov.cn),点击“普通发票信息查询”项目,在打开的窗口中输入要查询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击“查询”后即可看到所查询发票是否存在、发票去向、购票单位、发票验旧等信息。

  如果发票信息查询的结果与发票票面反映的信息不一致,包括领取发票方不是同一纳税人、开具金额不一致等情形,“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反映,也可通过网上举报投诉或者拨打12366电话进行举报。

  十三、外出经营活动如何领取使用普通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相关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取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需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的资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购票员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册地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1份);发票专用章印模(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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