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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11%太高 6%最好

2013-07-23 09:07:20来源:中华财税网

  近日,贾立才终于看到自己有关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政策调整的呼吁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作为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会长,最近他得到消息,他参与调研测算的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变化情况已经形成文件,由住建部相关司局提交给财税部门。

  文件的主要内容是,由于现有税收和经营环境的局限性,按财税部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既定建筑业11%的税率,所谓税负不变或者略有减轻只是理论测算。按照实际测算,税负增加的企业达到85%以上,而且绝大多数企业税负增加幅度超过90%。

  据此,文件建议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税率调整为6%。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调研主要负责人阮智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文件是住建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财税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本报记者获悉,相关建议是住建部相关司局委托其下属的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组织的一项涉及全国范围的建筑业营改增调研测算的结果。

  在此调研基础上,住建部在前述文件中还提出,为了减少震动,在全国的总体试点期间内,应尽量推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改试点,再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和产品特点在全国全行业统一进行税改。

  理论减税实际增税

  住建部的建议始于年初就开始的一项涉及全国范围的建筑业营改增调研。

  早在今年2月份,住建部就下发了一份《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文件,组织开展建筑业营改增的具体调研测算工作是文件的主要精神。

  贾立才告诉记者,作为建筑企业的协会负责人,他早在上海试点之前就已经注意到了改革可能带来的税负增加,并组织企业开展税负调研测算工作。

  实际上,在上海试点之初,一些机械租赁企业就被划归到有形动产租赁行业,执行17%的增值税,当时贾立才做了大量的工作,使税务部门了解到该行业的一些具体特征,后来上海的一些这类企业被同意暂不执行营业税税率。

  不过,如果按照2011年11月16日下发的财税(2011)110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建筑业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包括建筑租赁行业在内的建筑业人士仍然担心税负的大幅增加。

  记者看到的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的调研结果则充分证明了企业的增税担心。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会长秦玉文在一次内部座谈会上指出,按照营改增方案的有关规定,他们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但是综合分析研究认为,"营改增"将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增加。

  根据此次测算挑选的66家企业的理论测算结果,"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0%,增加2.8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又在66家企业中选出更具有代表性的24家企业进行单独汇总。其理论测算结果是,"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63%。而实际测算结果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4%,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3%,增加2.83个百分点。

  秦玉文指出,理论和实际两种调研测算结果之所以反差较大,主要是理论测算的方法严重脱离实际。

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全社会各行业均实行了增值税,且建筑施工企业无一遗漏均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在进项税税率中,只有国家统一规定的17%、13%、11%和6%四档,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进项税比例扣除法以及诸如节能减排免税等优惠政策和甲方供料等实际问题。

  "这些假设,严重脱离实际,在今后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的。"秦玉文指出。在此调研测算基础上,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综合分析研究认为,"营改增"既定11%的税率,总体上将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增加。

  增值税发票困境

  在理论和实际两种调研测算结果出现巨大反差的背后,是现实经营环境下,进项税无法抵扣的难题。

  通俗地讲,营改增意味着原来以营业额为税基纳税的企业,转变成以工业和商业增加值为税基纳税,在此过程中扣除进项税额,以减少重复征税。

  从理论上讲,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可以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企业收取销项税款,转嫁本生产环节的税款给下游用户或最终消费者。而下游企业可以凭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一定的税收抵扣。

  不过在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建筑业遇到了困难。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材料,很多都由农民经营。而且季节性特强,紧俏时,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种种原因之下,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劳务等与工程总造价之比十分有限,加上税收征管的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不严谨,严重地阻塞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的途径。

  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可以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者的增值税与我国现行的建筑产品定价、计价方式以及严酷的低价中标竞争形势之间,存在着制度政策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

  据了解,建筑施工企业以现在的11%增值税率计算,可扣除进项税的进项业务发生额占计算增值税总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72%。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依据2008年到2011年四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模拟计算结果显示,可扣除进项税的进项业务发生额占计算增值税总收入的比重,最低年份为72.8%,最高年份为80.2%,平均为77.5%。

  此次调研测算的结果则是,66户企业可扣除进项税的进项业务发生额占计算增值税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71%,而更具有代表性的24户企业,平均为68%。

  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的进项业务发生额占计算增值税总收入的比重低于11%税率所要求的最低界限。

  中国会计学会初步判断,建筑施工企业按照11%的税率和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方法实施"营改增",不包括水涨船高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当于原有3%的营业税率将增加到5.8%以上。

  秦玉文表示,如果建筑产品的计价和结算方式不能改变,低价中标的现状不能扭转,建筑施工企业的11%增值税就根本不可能全部转移给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者。

  降税呼声

  面对进项税额抵扣的困难,不少建筑业人士认为,营改增之后营业税税率定在5%到6%才能保证建筑业税负不增加或者略有降低。住建部在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调研测算基础上形成的文件建议营改增试点税率调整为6%。

  按照现有的改革思路,营改增将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并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可能,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提出,鉴于建筑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微利且竞争激烈的行业,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和产品特点,建议在全国全行业统一进行税改。在不能和无法确定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情况下,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先试行3-5年。这样做既可以不减少国家税收,又能在推进增值税改革中不增加企业税负。

  这些内容在住建部的文件中也有所体现。阮智勇还指出,已经公布的试点行业范围均未包含"建筑业",说明财税部门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实际上,有着税负增加担心的远不只有建筑业。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天永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曾表示北京市从2011年底开始研究金融行业营改增的相关问题,但是突破并不大,最重要的原因则是税负增加问题。

  在一次交通部组织的座谈中,与会企业纷纷表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实施后,我国航运企业实际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则提出,如果11%的税率不能降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尽快研究、修订、修改建筑(建设)工程造价标准和招投标计价、结算方式,提高造价,以适应增值税是价外税,由消费者承担的原则。

  营改增大事记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列为2012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重点。

  ■2012年1月上海作为第一个试点城市,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实施营改增。

  ■2012年7月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2年9月北京开始营改增试点。

  ■2012年10月江苏、安徽开始营改增试点。

  ■2012年11月福建、广东开始营改增试点。

  ■ 2012年12月天津、浙江开始营改增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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