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12]34号)的有关要求,为及时跟踪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的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省财税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以下简称《税负变化表》)。现将《税负变化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填报范围
纳入我省试点改革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税负上升的小规模企业。
填报时间
试点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同时填报《税负变化表》。由于涉及申报系统调整和纳税人填报辅导,我省试点企业10月、11月份《税负变动表》请于12月1日至15日期间纳税申报时一并完成上报。
填报方式
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试点企业应登陆网上电子报税系统填报《税负变化表》。未采用网上电子申报的试点企业可向所在市县国税局领取纸质《税负变化表》。
信息收集与数据传输
(一)信息收集
各市县国税局收到试点企业当月报送的纸质《税负变化表》,应及时组织将《税负变化表》录入试点企业税负变化采集系统。
(二)数据传递
各市县国税局负责将本地区试点企业填报的《税负变化表》数据及时传递给同级财政局。省国税局负责将省属试点企业填报的《税负变化表》数据以及反映全省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总体情况的相关数据及时传递给省财政厅。
数据分析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对全省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专题报告。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