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营改增”试点效应分析
2013-07-25 14:38:00 | 来源: | 作者: 胡怡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上海 200433)
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1+6”行业)实施“营改增”试点,到9月1日起试点扩
大至北京等8个省市地区,再到2013年8月1日起全国推行,“营改增”不但进展超出预期,而且通过统一税收制度
、促进公平竞争,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产业税负,政策效应正在逐步体现。具体反映在财务效应、企业效应和经济
效应三个方面。
一、“营改增”试点财务效应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工商业和服务业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按全额征收的营业税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因此“
营改增”不但消除了企业重复征税,减轻了试点企业税收负担,更为重要的是消除了产业重复征税,减轻了产业税
收负担。
(一)试点企业减税效应
由于“营改增”前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所存在的重复征税主要是指服务类企业从上游企业购入材料和设备所缴纳的
增值税不能在服务业营业税中抵扣,以及服务类企业向服务类企业购买服务所承担的营业税不能抵扣,从而形成企
业性重复征税。“营改增”后,服务业外购材料、设备、服务承担的进项增值税允许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从而避
免了服务类企业与上游企业之间的重复征税,减轻了服务类企业的税收负担。根据上海市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统计,
从总量上看,2012年上海超过90%的试点企业税负明显减轻,税负有所增加的企业不到10%。“营改增”作为结构性
减税的措施之一,给试点企业税负带来的变化,取决于以下五个方面因素:一是“营改增”后适用税率高低,税率
提高幅度越大,增税负面影响越大,反之则越小。二是抵扣多少,抵扣项目占收入的比重与减税幅度呈正比,抵扣
项目适用税率高低与减税幅度呈正比。三是减免优惠,继续保留减免税政策,以及境外服务由征税改为免税、或由
免税改为零税率均会减轻企业税负。四是即征即退,由于只退增值税而不退附加税,从而可能只减轻企业增值税税
负,但不减轻企业附加税税负。五是税负转嫁,企业“营改增”前营业税为价内税,而“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
税,同时,“营改增”后企业适用税率也发生变化,但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均为可转嫁的间接税,税收变动会影响
企业定价决策以及价格变动,所以试点企业税负变动还取决于税负转嫁状况。在与下游企业的价格博弈中,试点企
业如能通过提高价格转嫁税收,可减轻试点企业税负。
(二)产业链减税减负效应
服务业实行“营改增”避免了试点企业重复征税,减轻了试点企业税收负担;更为重要的是,试点服务类企业由征
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使下游增值税纳税人由取得营业税发票不能抵扣改为取得增值税发票可抵扣,从而避免
了产业重复征税,减轻了产业税收负担。“营改增”的产业税负变化影响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一是无论试点
服务类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相对营业税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如果下游工商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
税负都将有所减少,主要原因是试点服务类企业开给下游工商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作为下游工商企业的进项
税抵扣,从而减轻了下游工商企业税负。二是一般情况下,下游工商企业税负变动幅度要远大于上游服务类企业税
负变动幅度,主要原因是上游服务类企业税负变动是按改革后的增值税和改革前的营业税差额计算,而下游工商企
业税负变动是按试点服务类企业开给下游工商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计算。如上游试点服务类企业税率从5%提高
至5.66%,提高了0.66个百分点,但下游企业抵扣从零提高到5.66%,上下游企业合计净减税5个百分点。所以,“
营改增”对下游工商企业的正面激励大于上游服务类企业,反映了服务业“营改增”改在服务业,利在工商业,增
值税抵扣传导机制在“营改增”中起着主要作用。三是试点服务业的服务对象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
影响较大。服务业“营改增”后,下游企业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其取得服务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允许抵扣,
从而税负减轻,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税负不减还有可能增加。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减税影响方式不同。从试点企业看,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幅度大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服务业不分规模大小同
等纳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区别纳税。对于一般纳税人按正常核算方式纳税;对于小规模纳
税人则按3%征收率不允许进项抵扣的简易办法征税,税负率下降=(5%-3%/1.03%)÷5% 100%=41.75%。从产业链看
,大企业减税幅度要高于小规模企业。如果下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游大中企业税负由营业税时的5%提高
到增值税时的5.66%,但下游一般纳税人企业因增值税增加抵扣而减税5.66%;上游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下游企
业纳税不变。因此,服务业“营改增”对于一般纳税人是改在服务业,利在工商业;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改在服
务业,利在服务业。
二、“营改增”试点企业效应
实施“营改增”以后,除了减轻企业税负外,对试点企业经济行为的影响可归纳为议价能力提升、设备更新加快、
服务外包增多、组织结构调整、竞争能力增强、境外业务拓展等六个方面。
(一)议价能力提升
对于试点服务类企业,“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除了交通运输企业外,开具营业税发票给下游企业,无论其是否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均无法抵扣。而“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下游企业,如果下游企业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作进项税抵扣。对于增值税发票抵扣所带来的减税利益自然会在上下游企业之间
通过定价博弈来消化。“营改增”后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通过定价博弈确定,但试点企业在与下游企业所进行的定
价谈判中,议价能力得以提升。
(二)设备更新加快
“营改增”前,服务类企业按全额纳税,外购材料、设备和服务所发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营改增”后,试点服
务类企业按增值纳税,外购材料、设备和服务所发生的进项税允许抵扣。对于进行设备大规模投入和更新的企业,
设备更新可以使试点企业进项税抵扣增加,纳税减少、税负减轻。在增值税税制下,抵扣项越多,企业要缴纳的增
值税越少,因此,“营改增”明显加速了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改造。
(三)服务外包增多
目前,在信息服务、物流等行业,企业将部分辅助性、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已经是发展潮流。“营改增”前,发
包方按照整个营业收入纳税,接包方也要按照分包协议上的价款纳税,这就出现了重复课税,从而影响和制约了外
包服务发展。服务业“营改增”后,虽然由企业外部提供服务仍要由提供服务企业缴纳增值税,但可以由接受服务
企业从增值税进项税中抵扣,无论是内部提供服务还是外部提供服务不影响企业税负。因此,“营改增”消除了服
务业为工商业提供服务的税收障碍,有利于推进生产企业服务外包,促进生产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专业分工和协
作,促进外包服务发展。
(四)组织结构调整
“营改增”前,企业内部服务部门为企业提供内部服务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提供服务部门从企业独立出来,再向
原企业提供服务则需要缴纳营业税,从而制约了工商企业和服务企业内部服务部门分离发展。服务业“营改增”后
,企业服务部门独立出来,再向原企业提供服务,虽然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可以在工商企业抵扣,从而使工商企业
或服务企业内部服务部门是否独立建立法人机构,不影响企业税收负担。分离出来的服务部门为社会提供服务缴纳
增值税,下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也能抵扣。因此,服务业“营改增”不但有利于外包服务发展,也有利于服务
部门从企业分离发展。“营改增”的积极影响不仅表现在税负上,更体现在对业务和商业模式的促进上。即优化产
业分工和相互协作,加快企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和升级。
(五)生存能力增强
“营改增”前,不分规模大小同等纳税,服务业“营改增”后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提供应税服务营
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对来讲,小规模企业由于利润率较低,增值税税
负变化对其利润变化影响较大。服务业“营改增”,有利于减轻小规模企业税负,为中小服务企业走出困境提供了
政策支持。从上海试点情况看,在15.9万户试点企业中,一般纳税人为5.6万户,占35.2%,小规模企业为10.3万户
,占64.8%。对小规模企业实行3%的增值税征收率,低于原营业税5%的税率,税负明显下降,降幅约为40%,小规模
企业成为本次“营改增”改革试点的最直接受益者。
(六)境外业务拓展
“营改增”前,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的企业,除设立在指定地区的先进技术外包服务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外,一
般均不享受减免税政策。“营改增”后,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
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
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均可享受免税或零税率待遇,从而减轻了税负。这对于跨
境服务贸易具有正向激励作用,有利于促进跨境服务贸易发展。随着“营改增”区域范围的扩大,对促进我国国际
贸易转型升级将产生积极效应,并将表现为服务贸易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调整。
三、“营改增”试点经济效应
“营改增”对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层次提升、重点企业发展、经营规模扩大、新兴业态成长
、总部集聚效应、服务贸易增强、区域竞争优势等八个方面。
(一)经济结构调整
“营改增”由于避免了对服务业的重复征税,减轻了服务业税收负担,消除了服务业发展的税收制度性障碍,
对于加快服务业发展,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体的产业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为服
务业减税、减负来促进服务业发展;二是通过服务业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下游企业抵扣,减轻下游
工商企业税负来拉动服务业发展;三是通过生产企业内部服务部门独立分离,以及服务业务外包来扩大服务业规模
。
(二)产业层次提升
从企业实践看,不同层次服务业从“营改增”中获益有所不同,总的特点是产业层次高的企业得益大于产业层次低
的企业。世界经验证明,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是实现向技术进步和效率提升驱动的集约式经济增长模
式转型的重要因素。实施“营改增”,是推进制造业升级、解决服务业发展滞后问题的重要措施。通过打通二、三
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能够促进工业领域专业化分工,做大做强研发和营销,使企业结构从“橄榄形”真正转变为
“哑铃形”,产业层次从低端走向中高端;而且会促进研发、设计、营销等内部服务环节从主业剥离出来,成为效
率更高的创新主体,实现主业更聚焦、辅业更专业。
(三)重点产业发展
在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中,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先进技术的服务业获益较大。如百度在线网络技术上海分公
司,主要业务是为企业提供搜索推广、网盟推广等技术服务。该公司2013年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技术设备更新升级,
获得较多进项抵扣,使税负率由税改前的营业税5%降低为税改后的增值税4.32%,减税幅度高达13.6%。同时又向下
游企业提供服务,下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因取得增值税发票增加进项抵扣,抵扣减税远高于试点企业减税,产
生了试点企业和下游企业双向减税效果。不但提升了试点企业议价能力,也推进了自身业务增长。因此,实行“营
改增”对于高成长、高研发投入、高自主知识产权的系统集成类以及服务类公司最为有利。
(四)经营规模扩大
实行“营改增”后,是通过内部服务部门还是外部专业公司提供服务在税收上无差异,有利于企业内部服务部门从
生产企业分离,并增加外部专业公司提供的外包服务。服务部门从企业内部分离以及外包服务发展有利于服务业经
营规模扩大,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华谊集团作为一家大型国企,原来旗下100多家企业都有自己的物流公司、设计
院、信息公司,剥离困难。“营改增”后外包服务可作为进项税抵扣,加速了附属部门从主业的剥离,目前华谊集
团的工程设计、信息、物流、运输等相关服务都已集中到4个平台上,有助于主业做强、辅业做大。
(五)新兴业态成长
由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工艺渗透溶合进入服务领域,出现了服务业态新型化趋势,新兴服务产业、新兴服务
产品和新兴服务企业出现,使服务业的领域和范畴有了新延伸和新拓展,如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的网络
服务、建立以现代技术和手段为支撑的技术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的平台服务、对非核心关键业务流程采用
共享服务模式以对各核心业务模块提供高效支持和服务的共享服务等。服务业“营改增”后,提供服务所缴纳的增
值税可以在下游企业增值税中抵扣。虽然,“营改增”对新兴业态和传统业态影响性质相同,但由于这些新兴业态
服务经营规模庞大、所需设备规模相对较大,大都又处于设备投入更新阶段,“营改增”所形成的服务企业进项设
备抵扣和下游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双重抵扣效应,对于促进处于成长期的新兴业态发展,其支持作用尤为明显。
(六)总部集聚效应
“营改增”对于试点地区行业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尤其是总部经济的发展有重大的推动作用。跨国公司在设立
区域总部时,往往把IT、财务、人事和研发等功能集中到地区总部,总部为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提供服务。在原来
的税制下,由于总部跟分公司之间仍需独立核算,总部为下属公司提供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作为独立提供服务收入
必须缴纳营业税,且不能抵扣,加重了公司总部税收负担。“营改增”之后,总部为下属企业提供服务开具增值税
发票,可在下属企业作进项税抵扣。上海由于服务业“营改增”先行先试,大幅度减轻了公司总部为下属企业提供
服务的税收负担,使国际性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上海意愿增强。
(七)服务贸易增强
“营改增”政策规定,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这些政策实现了与
国际通行税制的接轨,既有效地提高了服务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增强了企业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能力。
(八)区域竞争优势
“营改增”试点后,形成了试点期间一定的先行先试政策优势,产生了一定的政策集聚效应。其影响主要反映在:
一是有利于试点地区服务企业向非试点地区拓展业务;二是吸引非试点地区服务企业到试点地区注册;三是促使形
成服务业规模竞争优势。
责任编辑:韩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