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支持全市小微企业发展,近日,市国税局出台了《国税机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以下简称《具体措施》),以深入推动萍乡科学发展、城市转型、赶超跨越。《具体措施》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内容涉及落实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管理等12条税收举措。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具体措施》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萍乡“消费型城市”建设,对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服务型企业(广告服务除外),从事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依法免征或定额扣减增值税等相应税费;积极做好“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衔接工作,符合规定的继续享受相应优惠;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向我市加工贸易型出口的小微企业积极宣传“免、抵、退”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加工贸易型出口企业自主进行产业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