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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释义

2013-09-05 15:48:25来源:中华财税网

  201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基金征收的具体执行管理做了进一步明确。我们在此刊登《规定》释义,以便广大税务人员更好地理解基金征管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基金征收工作。

  第一条 为了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依据。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缴纳义务人的界定。

  《办法》第四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该规定确定基金缴纳义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第二类是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法》明确,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本《规定》所称的基金缴纳义务人仅指第一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生产具有自主品牌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也包括虽然没有自主品牌,但为具有自主品牌的企业生产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因此,受托加工生产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也是基金缴纳义务人。《规定》第五条明确,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例如,A公司是一家具有自主品牌的洗衣机生产企业,A公司是基金缴纳义务人,其生产的洗衣机在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之内,应当在销售时缴纳基金。B公司具有洗衣机的生产能力,接受A公司的委托生产洗衣机,然后把生产完成的洗衣机移交A公司,B公司也是本《规定》所称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是基金缴纳义务人,其受托生产的洗衣机,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的时限要求缴纳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征收标准》执行。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具体内容。

  我国当前只是对部分的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而不是对所有的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对于基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5大种类的电器电子产品和相应的征收标准,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

  同时,《办法》第七条规定“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根据该规定,结合基金的征收目的和形势,可以预见基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将会进行调整。如果有权机关对基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的,那么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基金时将按照调整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基金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

  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基金的征收机关和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按照税种划分,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是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有明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因此,这里所指的主管税务机关即为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

  《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为保证《规定》内容的完整性,对《办法》第九条进行了原文摘录。

  第五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本规定所称销售,是指通过从购买方取得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

  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征收环节和受托加工方式下基金缴纳义务人的规定。

  基金的征收,应有明确的征收环节,需要明确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的基金缴纳义务产生于什么时间,是生产的产品完工完成时还是产品销售时?《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基金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因此,本条明确基金缴纳义务人在销售环节计算缴纳基金。

  本条所指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是指有偿转让应征基金产品的所有权,即从购买方以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并不一定通过从购买方以取得货币、货物等形式实现。例如,某电视机生产企业,将其生产的500台电视机移交给电视台,由电视台为该电视机生产企业进行为期3个月的广告宣传,虽然生产企业并没有从电视台取得货币或货物,但通过将电视机移交给电视台,从电视台取得了广告效应,其实质是以电视机换取广告效应,是一种从受让方取得“其他经济利益”而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也是一种销售行为,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

  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有的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受托方只负责加工,收取加工费;有的委托方不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全部由受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生产完成。如果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的,在财务上可能不对加工产品做销售处理。而由受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加工完成的,在移交委托方时实际上是销售产品,在财务上应该做销售处理。不管由谁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受托方都是电器电子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属于《办法》第四条和本《规定》第二条所确定的基金缴纳义务人。因此,在本条第二款规定“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第六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基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应征基金产品“视同销售”及“视同销售”的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中,企业生产出来的电器电子产品没有进行销售,但又进行了使用,具有类似销售的特点,在增值税、消费税的管理上,均作视同销售处理。这些使用了的应征基金产品,与其他已经销售了的电器电子产品一样,最终需要废弃,需要进行回收处理。《规定》把这类具有视同销售性质的情形,纳入到基金征收管理的范围,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也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应该缴纳基金。由于上述“视同销售”的情形非一般意义上的销售,本条明确上述行为下的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电器电子产品使用之时。

  例如,某微型计算机生产企业,将其生产的30万台微型计算机作为投资入股另一家企业,尽管该微型计算机生产企业没有销售,但实际上已经转移了这些微型计算机的所有权,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金。

  第七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

  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释义:本条规定应缴纳基金的征收方式和计征公式。

  要计算应缴纳的基金数额,就需要明确基金的征收方式和计征公式。基金根据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按照应征基金产品数量和产品的征收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基金金额。

  计征公式中的销售数量包括三部分:一是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的应征基金产品数量,二是基金缴纳义务人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征基金产品数量,三是受托加工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和本《规定》第九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因此,计征公式中的销售数量不包括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基金缴纳义务人的出口产品数量计入申报表“出口免征销售数量”一栏中,不在申报表“应征销售数量”中体现。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基金缴纳义务人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的规定,对于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进口、国内购进、收回委托加工的电器电子产品,且在上一环节已缴纳基金的,可以从应征销售数量中扣除。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准予在当期申报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的规定,已征基金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可以从应征基金产品的销售数量中扣除。因此,在计算应缴纳基金时,计征公式中销售数量(不含出口数量)为应征销售数量减去已缴纳基金的进口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国内购进电器电子产品数量、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和销货退回数量。这在《规定》和申报表中均予以了具体体现。

  例如,某空调生产企业在一个季度生产房间空调器87000台,从另一生产厂家购进已缴纳基金的房间空调器13000台,进口已缴纳基金的房间空调器8000台,上季度销售并已缴纳基金的房间空调器发生销货退回500台。本季度销售应缴纳基金的房间空调器104500台,每台房间空调器的征收标准为7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该空调生产企业该季度应缴纳基金:

  应缴纳基金=(104500-13000-8000-500)×7=83000×7=581000(元)

  第八条 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

  (一)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基金缴纳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三)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四)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的细化规定。

  销售应征基金产品存在直接销售、受托加工、视同销售、委托代销等多种形式,在直接销售上也存在不同的结算方式,无法确定统一的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税收征收管理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本条对不同情形下的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作了细化。

  本条第(二)项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时,只规定了受托方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如果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不是收取加工费,而是作为销售处理的,按照本条第(一)项关于销售的情形确定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

  第九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释义:本条规定了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的具体操作,由基金缴纳义务人填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出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在“本期销售数量”的“出口免征销售数量”栏填列本期出口免征的销售数量。在计算本期应缴纳基金额时,出口免征销售数量不计算在内。

  例如,某电视机生产企业一个季度实现电视机的销售数量为135000台,其中出口销售数量为80000台,国内销售数量为55000台,那么填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时,在“本期销售数量”栏填列135000台、“应征销售数量”栏填列55000台、“出口免征销售数量栏”填列80000台。

  出口免征基金,是建立在基金缴纳义务人准确核算其出口电器电子产品的基础上给予的免征政策。如果基金缴纳义务人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相关出口证明材料,不能准确核算其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需要按照全部销售数量计算缴纳基金。

  第十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购进和收回委托加工已缴纳基金产品准予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的规定。

  基金缴纳义务人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的电器电子产品,在进口、国内购进或受托加工完成移送委托方的环节已经缴纳基金。为避免重复征收,本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的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的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进口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二是国内购进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三是收回已缴纳基金的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

  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准予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的具体操作,由基金缴纳义务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委托加工协议等相关资料所对应的产品名称和数量,填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在 “进口数量”、“国内购进数量”、“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栏分别填列本期进口的数量、国内购进的数量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数量。

  例如,某空调生产企业在夏季销售量剧增,其产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通过购进和委托加工的方式增加产品的投放量,在第二季度进口房间空调器6000台,从另一生产企业购进房间空调器8000台,收回委托加工的房间空调器5000台,本季度国内销售房间空调器共43000台。购进和收回委托加工的房间空调器都已经缴纳基金。该空调生产企业填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时,在“本期可扣除数量”的“进口数量”栏填列6000台、“国内购进数量”栏填列8000台、“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栏填列5000台。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该空调生产企业本期应征基金房间空调器的销售数量为43000台,允许扣除购进和收回委托加工已经缴纳基金的房间空调器数量为19000台(进口6000台+国内购进8000台+收回委托加工5000台),实际应征基金房间空调器的数量为24000台(43000台-19000台)。

  第十一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准确核算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实际销售数量征收基金。

  释义:本条规定了基金缴纳义务人对已缴纳基金产品应该准确核算的义务。

  对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电器电子产品,准予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是建立在所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电器电子产品已经缴纳基金的基础上。如果基金缴纳义务人无法准确核算其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与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电器电子产品,则无法确定其所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哪些是缴纳过基金的,哪些是没有缴纳过基金的,进而无法从其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在此情况下,基金缴纳义务人应该按实际销售数量缴纳基金。

  第十二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准予在当期申报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销货退回允许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的规定。

  生产经营活动中,销货退回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如销货退回发生在当期,不计入当期申报的销售数量,不对基金缴纳金额发生影响。如已经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跨季度的销货退回,则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实际缴纳基金金额产生影响,基金缴纳义务人应按照退货数量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基金缴纳义务人根据按规定程序开具的红字发票所对应的退货产品名称和数量,填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在“本期可扣除数量”的“已征基金产品可抵退货数量”栏填列本期销货退回的已征基金产品的数量,冲减“本期应征数量”,若本期不能一次性扣除,结转下期继续扣除,同时不得冲减“本期销售数量”。

  第十三条 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减征基金的规定。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由于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减征办法,因此暂时没有减征的具体操作。如果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相关减征办法,税务机关按照相关减征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度申报缴纳基金。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金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

  基金的缴纳义务随时都会发生,如果要求基金缴纳义务人一发生基金缴纳义务即办理申报缴纳,不具备操作性。对于此类问题,税法有纳税期限的规定,在一个纳税期限内所发生的所有纳税义务可以一起申报缴纳。与税收的纳税期限规定一样,基金也规定了相应的申报缴纳期限。《办法》第九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度申报缴纳基金,即确定了以季度作为计算缴纳基金的期限,在一个季度内发生的所有基金缴纳义务一起申报缴纳。基金的申报缴纳期限也确定为季度终了之后十五日内,即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局征收基金应使用税收票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收基金使用税收票证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和“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和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税务机关征收基金的过程中,应该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加工协议、退货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妥善保管与基金相关资料和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

  与基金缴纳相关的资料与涉税资料具有相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了保管涉税资料的要求,基金的管理上也同样要求基金缴纳义务人妥善保管与基金缴纳相关的资料。本条规定的与基金缴纳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1.基金缴款书。基金缴款书是税务机关依照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向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时使用的凭证,既是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经履行基金缴纳义务的合法证明,又是基金缴纳义务人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有效凭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发票是最普遍、最大量的商事凭证,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记录经济业务、反映财务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均应以发票为法定凭证。基金缴纳义务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是计算缴纳基金的合法有效凭证。

  3.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货物的凭证,与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款书一起构成基金缴纳义务人核算其进口应征基金产品已缴纳基金的有效依据。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是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货物的凭证,为其核算出口免征基金产品数量提供有效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以代理出口方式出口货物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基金缴纳义务人以代理出口方式出口产品,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的,视同内销货物计征基金。

  4.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协议是基金缴纳义务人委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的基础资料,与收回委托加工产品的结算清单或者其他资料一起共同为基金缴纳义务人核算收回委托加工已缴纳基金产品数量提供依据。

  5.退货证明。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作销货退回处理,并在当期申报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保留销货退回的相关凭据,为基金缴纳义务人核算已征基金产品可抵退货数量提供依据。

  6.其他相关资料。其他相关资料是指除以上列举的几种资料以外的其他与基金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与基金征收管理相关的上述资料,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时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如何处罚的规定。

  对于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明确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生效时间。

  《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即基金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基金缴纳义务人从2012年7月1日起发生销售应征基金产品行为的,应该按规定缴纳基金。本《规定》是基金征收管理的配套规定,是对《办法》的细化,与《办法》相适应,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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