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公布第二批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范围的企业名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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