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业务在2011年2月份发生应收账款,对方收货后不按期支付,为了减少损失,我公司于2012年10月份与客户达成和解协议,减免24.7%货款,原应收587760元,现只要求客户限期于2012年10月15日前支付442400元,该应收款就算结清。那么,中间的这笔差额属于什么业务性质?(坏账损失还是财务费用),应该记入什么会计科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依据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将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重组后债权4424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45360
贷:应收账款——重组前债权587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