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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山西煤炭20条之后 内蒙古出台更强减负政策

2013-09-26 10:15:48来源:中华财税网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出《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的通知》,出台了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措施。

  整体而言,我们认为在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的背景下,《通知》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内蒙地区煤炭企业的负担。与山西煤炭20条相比,内蒙地区煤企短期成本降幅更大、政府支持力度更强。具体分析如下:

  短期措施从价格调节基金、两项行政费用、铁路运杂费及物流费用等四个方面减免煤企负担。

  1)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吨煤成本平均下降5元。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自2009年7月1日起向煤炭生产企业征收,原征收标准为褐煤8元/吨,无烟煤20元/吨,其他煤种15元/吨。
  《通知》规定,从2013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褐煤价格调节基金下调为6元/吨,其中对价格下跌幅度达到30%的,下调为4元/吨;无烟煤维持原标准,仍为20元/吨。其他煤种,对发热量在4500大卡(含4500大卡)以下、价格下跌幅度高于25%的,下调为8元/吨;对发热量在4500大卡以上、价格下跌幅度在20%以内的,下调为12元/吨。
  2)暂停收取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留成部分和煤矿维简费。自8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全区暂停收取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留成部分和煤矿维简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每半年缴纳,缴纳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煤炭补偿费费率为1%,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以露天煤业为例,2012年,露天煤业共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5850万元,而当年其原煤产量为4500万吨,预计此项可减少吨煤管理费用0.8元。
  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内蒙地区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为吨煤9.5元,此项可减少吨煤成本9.5元。
  3)规范和减免铁路运杂费。自8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等铁路运输部门,减免部分铁路运杂费。
  4)保障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煤炭铁路外运,降低物流费用,增强外销竞争力。现有的煤炭铁路外运能力要按照煤炭生产企业与电力企业签署的长期、中期、短期合同的顺序优先安排,新增煤炭外运能力全部安排给煤炭生产企业的电煤合同,并实行点对点一站式服务,降低物流费用。

  中期措施意在加大煤企金融支持力度、推进行业整合重组。

  1)加大金融支持煤炭生产企业发展力度。对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煤炭深加工等项目给予信贷支持,降低煤炭企业融资成本,增强煤炭生产企业发展能力。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煤炭生产企业债务进行重组。
  2)做好清费工作。全面清理涉煤所有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收费要予以取缔,符合规定的要进一步规范标准。
  3)继续推进煤炭、电力、化工、冶金企业整合重组,形成产业链竞争新优势。

  长期措施涉及安全生产、煤炭转化项目建设及煤炭交易市场建设。

  1)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制度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2)加快煤炭转化项目建设。国家已核准建设的大型煤炭转化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尽快投产;积极争取国家尽早批准内蒙古电力外送通道、煤炭深加工规划、重大转化项目,提高煤炭就地转化比例,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3)加快煤炭交易市场建设。推动鄂尔多斯动力煤和东部地区褐煤交易平台运营。引导企业进入平台交易,提高交易效率,尽快建立内蒙古煤炭价格机制。发挥煤炭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协同竞争作用,协调区内煤炭产量,维持煤炭价格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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