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2013年4月1日-9月16日期间立案查处并已经执行完毕的涉旅案件情况的函
琼地税函[2013]572号 2013-9-18
海南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海南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4月1日-9月16日期间立案查处并已经执行完毕的涉旅案件(6月29日和7月30日已经公布的案件除外)的通知》(琼旅整治办〔2013〕25号和27号)的要求,现将我省地方税务系统从4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查处并已执行完毕的涉旅案件汇报如下:
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共查处并已执行完毕的涉旅案件22宗(除了7月30日已经公布的4宗外),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996,322.41元(其中罚款138,713.84元),涉及旅行社 0 家(次),旅游景区4家,旅游酒店 1家,购物点 2家,旅游餐饮点 15家,其他旅游企业 0 家;涉及各类旅游从业人员 0 人(次),其中导游 0 人(次),其他类人员 0 人(次)。具体情况见附件。
附件:1.4月1日-9月16日旅游市场地方税收综合整治立案查处并执行完毕案件的基本案情(6月29日和7月30日已公布的立案案件除外)
附件:2.4月1日-9月16日旅游市场地方税收综合整治查处并已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统计表(6月29日和7月30日公布的案件除外)
附件1:4月1日-9月16日旅游市场地方税收综合整治立案查处并执行完毕案件的基本案情(6月29日和7月30日已公布的立案案件除外)
一、儋州凯迪阳光酒店有限公司
(案号:460300201308)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儋州凯迪阳光酒店有限公司(案号:460300201308)案件的基本案情如下:
6月7日,省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对该公司2012年账册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12年7~12月取得住宿主营业务收入743,063.20元,已申报主营业务收入683,759.20元,少申报主营业务收入59,30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及《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补征营业税2,965.20元、城建税148.26元、教育费附加88.96元、地方教育附加59.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230.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4号)及其附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缴营业税违法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处罚,罚款1,556.73元。以上查补合计5048.85元,于6月25日全部入库。
二、三亚亚龙湾云天热带森林公园有限公司
(案号:460000201309)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亚亚龙湾云天热带森林公园有限公司(案号:460000201309)案件的基本案情如下:
6月10日开始,海南省地税局稽查局与三亚地税局联合派检查人员对该公司亚龙湾热带天堂森林公园2012年门票收入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2012年1-6月共取得门票收入86,456,744.31元,门票收入和观光车收入未分别按“文化体育业”和“服务业-旅游”核算和申报纳税,少缴营业税及附加。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二、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的规定, 2012年1-6月的门票收入86,456,744.31元按物价部门规定的门票中门票收入(120元/张)及观光车(50元/张)的价格占比,相应调减“文化体育业”税目营业收入、调增“服务业-旅游”营业收入各25,571,713.11元,调增“服务业-旅游”营业收入25,571,713.11元依5%税率应缴营业税1,278,585.66元,已缴767,151.39元,应补缴511,434.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2年1-6月补缴的营业税511,434.26元,应依7%税率补缴城建税35,800.40元;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2012年1-6月补缴的营业税511,434.26元,应依3%附加率补缴教育费附加15,343.03元;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的规定,2012年1-6月补缴的营业税511,434.26元,应依2%附加率补缴教育费附加10,228.69元,以上查补税费一共572,862.38元,于7月5日前全部入库完毕。
三、海南三道圆融旅业有限公司(呀诺哒旅游景区)
(案号:460000201313)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三道圆融旅业有限公司(呀诺哒旅游景区)(案号:460000201313)案件的基本案情如下:
6月11日,海南省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对该公司呀诺哒旅游景区2012年门票收入情况进行检查,调取其账册和门票票根,经检查与纳税情况核实,发现该公司2012年度支付给出租车司机的佣金未计入营业收入,也未列支支出,而是直接支付给出租车司机个人,该项佣金当年度共计13,677,370.00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及《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营业税410,321.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516.06元、教育费附加12,309.63元、地方教育附加8,206.43元,合计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451,353.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加收滞纳金合计69,653.75元,合计应补缴521,006.97元。该公司已于检查阶段补缴营业税168,369.5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418.48元、教育费附加5,051.09元、地方教育附加3,367.39元,滞纳金69,653.75元。减除检查阶段已交税款及滞纳金,该公司还应补缴营业税241,951.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097.58元、教育费附加7,258.54元、地方教育附加4,839.04元,税款及附加合计266,146.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4号)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试行)》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少缴的营业税241,951.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097.5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127,024.58元。以上一共查补393,171.32元,于7月15日全部入库。
四、文昌市宋氏祖居管理处
(案号:460400201310)
6月11日,海南省地税局第四稽查局对该景点管理处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该管理处2012年1月至12月取得门票销售收入826,275.00元,已按3%税率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24,788.25元,未足额申报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县城和镇的范围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通知》(琼地税发[2000]197号)第一条的规定:该管理处2012年1月至12月取得门票销售收入826,275.00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4,788.25元,依百分之五税率计算,应申报缴纳城建税1,239.41元,已申报缴纳城建税1,194.51元,应补申报缴纳城建税44.91元。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该管理处2012年1月至12月取得门票销售收入826,275.00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4,788.25元,依百分之三附加率计算,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43.65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16.70元,应补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6.94元。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收地方教育费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该管理处2012年1月至12月取得门票销售收入826,275.00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4,788.25元,依百分之二附加率计算,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495.77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477.80元,应补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17.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管理处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加收城建税滞纳金4.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4号公告)第二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建议对该管理处处应补城建税44.91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22.46元。以上应补城建税44.91元,加收城建税滞纳金4.69元、城建税罚款22.46元,教育费附加26.94元、地方教育费17.97元,合计116.97元,于7月25日前全部入库。
五、海南塔岭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号:460400201309)
6月10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开始对该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会计原始凭证时发现,该公司制作的《月份内导票统计表》上统计的收入额与票面计算的收入额不一致,对讲解员的收费没有按全额记入公司收入。经检查核实,2012年该公司景区内讲解员(内导)共接待人数4,251人次,应取得讲解费收入62,540.00元,2012年账面记载的收入20,252.50元,少计营业收入42,287.50元,少申报纳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2012年少计营业收入42,287.50元,按“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应补征营业税2,114.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公司按应补征的营业税税额2,114.38元,依5%税率计算,应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05.72元。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该公司按应补征的营业税税额2,114.38元,依3%附征率计算,应补征教育费附加63.43元。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二条的规定,该公司按应补征的营业税税额2,114.38元,依2%附征率计算,应补征地方教育费附加42.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计算,对应补征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2,220.09元,加收滞纳金353.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4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第二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2012年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营业税2,114.38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05.72元各处应补征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110.05元(其中营业税罚款1,057.19元、城市维护建设罚款52.86元)。以上补征营业税金及附加2325.81元、加收滞纳353.82元、罚款1,110.05元,共计3,789.68元,于8月15日前全部入库。
六、澄迈福山咖啡风情小镇7家咖啡店涉税情况
(案号:460101201306至460101201310、460101201312、46010120131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澄迈福山香醇咖啡馆、福山咖啡馆、澄迈福硒咖啡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海南森谷咖啡有限公司澄迈福山森谷咖啡坊、澄迈福山森谷咖啡厅、澄迈福山福桥咖啡馆、海福咖啡厅案件(案号分别为460101201306、460101201307、460101201308、460101201309、460101201310、460101201312、460101201314)查处的基本情况如下:
澄迈地税局第二分局派检查人员于6月7日开始对澄迈福山“咖啡风情小镇”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澄迈福山香醇咖啡馆、福山咖啡馆、澄迈福硒咖啡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海南森谷咖啡有限公司澄迈福山森谷咖啡坊、澄迈福山森谷咖啡厅、澄迈福山福桥咖啡馆、海福咖啡厅2012年3月与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金额分别为100,869.00元、55,361.00元、31,130.40元、129,867.20元、45,048.00元、41,643.60元、68,973.6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六十二条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对澄迈福山香醇咖啡馆补缴印花税100.87元,罚款600元; 对福山咖啡馆补缴印花税55.36元,罚款600元;对澄迈福硒咖啡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补缴印花税31.13元,罚款600元;对海南森谷咖啡有限公司澄迈福山森谷咖啡坊补缴印花税129.87元,罚款600元;对澄迈福山森谷咖啡厅补缴印花税45.05元,罚款600元;对澄迈福山福桥咖啡馆补缴印花税41.64元,罚款600元;对澄迈福山风情镇海福咖啡厅补缴印花税68.97元,罚款600元。以上一共查补4,072.89元,于7月15日前全部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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