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4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支付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除该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将《备案表》传递1份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
因此,我局取消网站“网上办税—涉税申请—网上申请--付汇证明申请表”项目,增加“网上办税—表报报送—服务贸易等项目情况报告”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贸易等项目相关管理规定
非居民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不论金额大小,扣缴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人和境内支付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9号令)、《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规定,履行税务登记、项目报告、支付情况报告、申报纳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送资料等义务。
扣缴义务人、非居民和境内支付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项目报告、支付情况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服务贸易等项目基本情况报告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或者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非居民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从厦门地税网站“网上办税—表报报送—服务贸易等项目情况报告—合同管理”栏目填写报送《合同报备表》,也可以从网站下载《服务贸易等项目合同报备表》填写,在填写同时应上门报送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如属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还需提供外籍人员相关资料(含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的书面报告)。
三、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情况报告
境内支付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的,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计算扣缴税款,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要求办理相关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发生对外支付事项后次月30日内,从厦门地税网站“网上办税—表报报送—服务贸易等项目情况报告—对外支付管理”栏目填写报送《对外支付情况报告表》,将付汇的情况及其相关涉税情况进行填报说明。如果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或外籍人员相关资料
尚未报送,应一并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将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税务管理模块网站操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