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瑞昌市的王先生拿到了个人出租车汽车业务的代开发票,这是他自“营改增”之后第一次在国税局代开发票。
在征收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后,国税局给王先生开具了税收通用完税证和发票。他仔细看看发票,意外地发现应纳税额降了不少。他回家后,把国税局开具的完税证与“营改增”之前,在地税局代开同类业务的完税证作了对比,发现“营改增”后,虽然加收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却明显少了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王先生顿时产生了疑问:“这是否意味着‘营改增’后其他三种税费已不需要缴纳?”爱较真儿的王先生,决定拨打江西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清楚。
坐席员告诉王先生,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出租汽车情形属于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由于国税局、地税局的税收征管职能不同,国税局代开发票时只征收增值税和一并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因此,纳税人在国税局代开发票后,还应到地税局缴纳其他税费,否则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王先生了解情况后,主动到主管地税局缴清了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等。王先生同时也提醒与他有相同业务经历的纳税人,从事“营改增”业务并在国税局代开发票后,一定想着还要到地税局缴清税费,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