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聘请内部有经验的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员,发放的授课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内部有经验的员工给本单位员工培训所接受的劳动报酬,也属于企业支付给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工资、薪金范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