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厂与加盟商是关联企业,双方协议,家具厂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由加盟商负担40%。对家具厂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按协议分摊至加盟商的部分,能否在税前扣除,怎样计算扣除,加盟商把握不准,打电话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相关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扣除基数的确定
税法规定,企业应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作为广告宣传费扣除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及其补充通知规定,一般工商企业的销售收入为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金融企业的销售收入为营业收入加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
广告宣传费的分摊计算
仍拿上例来说,假设家具厂2012年销售收入为25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宣传费为480万元,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2500×15%=375(万元)。这里,家具厂可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还是签订协议分摊部分至加盟商处扣除。如果选择分摊至加盟商扣除,注意广告宣传费分摊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即480×40%=192(万元),家具厂在自己企业可抵扣广告宣传费183万元(375-192),剩余结转数额=480-375=105(万元);二是按扣除限额计算,即375×40%=150(万元),家具厂可抵扣225万元(375-150),剩余结转数仍为150万元。
假设加盟商2012年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宣传费为850万元。对于加盟商来说,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2012年加盟商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4000×15%=600(万元),家具厂分摊来的广告宣传费192万元(480×40%),加盟商2012年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600+192=792(万元);如果家具厂转移来的广告宣传费为150万元(375×40%),则加盟商2012年扣除的广告宣传费=600+150=750(万元)。
家具厂协议分摊至加盟商广告宣传费的两种计算方法都符合政策规定,但不同的计算方法对关联企业的总体税负产生影响。按方法一计算,家具厂实际扣除率=183÷2500=7.32%,加盟商=(192+600)÷4000=19.8%;按方法二计算,扣除率分别为225÷2500=9%和(150+600)÷4000=18.75%。
两种计算方法,带来不同的税负,关联企业特别是企业集团之间如何进行合理筹划,需要仔细思考。
结转扣除的计算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2012〕48号文件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的,准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但仍需符合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标准。上例,2012年家具厂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为375万元,未扣除的105万元(480-375)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加盟商扣除限额为60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为250万元(850-600)。
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是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进一步解释,构成关联企业的其中一种情况是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二是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分摊协议进行明确,可以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三是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但被扣除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四是归集到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