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自治区地税局发出通知,决定再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和“公路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2项税务审批事项的审批。截至目前,宁夏地税已取消和下放了10项行政审批事项,占原有行政审批事项的64.3%。现在,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地税机关没有自行设定任何一项行政审批事项。
该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深入开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取消行政收费工作,地税机关原有的14项行政审批事项中,保留5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印花税票代售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3项:税收优惠(减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占行政审批事项总数的35.7%。取消或转为备案的5项: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印制有企业名称的发票的审批、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式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审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占行政审批事项总数的35.7%。下放到基层税务机关的4项: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审核确认、纳税申报方式的认定、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资格认定,占行政审批事项总数的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