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税负”是新一轮财税改革的刚性原则

2013-11-19 10:08:24来源:红网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其中,稳定税负是首次在如此重要的文件中出现,并有可能作为一条基本原则进入新一轮财税改革的视野。

众所周知,税负是衡量财政与经济、政府与企业关系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和标准,税负过重,不利于企业和经济的发展,税负过轻,又有可能让政府运行、公共事业发展等产受到影响。而且,税负和物价一样,也不能大起大落、或轻或重、或高或低。只有合理、稳定的税负,才最有利于经济的稳定、企业的发展。

从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情况来看,在税负问题上,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从1978年到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这一阶段,从总体上讲税负是偏低的,政府的运行也是比较艰难的。相反,企业的负担较轻,投入、职工收入增长等都有保证;第二阶段,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到2003年房地产市场放开前。这一时期的税负,虽然税收增长速度很快,多数时间都是以GDP3倍以上的速度增长。但是,由于经济增长速度也很快,产生的税收比较充裕,加上清理欠税、规范征收行为等方面的因素,税负总体上讲还是比较适中的,企业也是有承受能力的;第三阶段,从2003年到现在。由于税收持续以高于GDP2倍以上的速度增长,加上清理欠税、规范征收行为等非经济因素已经基本消失。因此,这一时期的税负是明显偏重的。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在实体企业普遍陷入困境,中小企业大多运行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税收仍然远高于GDP增长,企业的税负也就不可能不重了。

也正因为如此,税负问题也就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减税的呼声也就自然而然地一浪高过一浪。

减税,当然是降低税负最重要、最基本的手段。但是,减税以后,政府如何运行、公共事业如何发展,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因为,在税收的持续高速增长、财政收入不断攀上新的台阶的情况下,财政支出也是水涨船高,跨上一个又一个新台阶。

如果财政支出的增长是建立在规范合理、科学有序的基础上,能够象有关方面所说的,钱都用在刀刃上了,到也无妨。因为,财政对经济也有反作用。且这种作用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如果财政支出的增长是建立在积极、正面的基础之上,自然也会对经济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遗憾的是,这一时期的财政支出,结构并不合理,使用也并不规范,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以及各项社会公共服务等公共财政范畴的部门和行业,并没有得到财政的积极支持,多数都是投入严重不足,收支矛盾十分尖锐。不然,各种收费不会满天飞,群众负担也不会日前加重。特别是环境保护工作,也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相反,“三公”经费、办公经费、政府项目建设等非公共财政开支,却出现了一次又一次“飞跃”,占有着了太多的财政资源。

这也意味着,企业税负的增加,并没有带来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改善,没有形成良性循环,将钱用在刀刃上,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而没有成为现实。

也正因为如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稳定税负作为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要内容、基本原则,不仅是对财税改革提出的要求,更是对整个政府运行、职能转变、效率提出提出的目标。

要做到稳定税负,就必须对现行财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除坚持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外,还必须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和事权关系作出调整与规范,该由中央财政承担的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该由地方财政分担的事权,由地方财政分担;该纳入公共财政范畴的,纳入公共财政范畴,该交给市场的交给市场。特别是“三公”经费等非公共财政支出,必须大力压缩,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在此基础上,要加大税制改革力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能够真正体现税负公平、社会公平的新型税制,如营改增、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家庭征收等,以此来降低税负、规范征收行为、提高征收效率。

同时,要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透明度,要象发达国家一样,不仅预算编制要公开透明、科学合理,而且预算执行更要刚性有力、规范有序,坚决杜绝随意突破预算、追加预算的问题,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和约束机制。最终,让预算不再成为摆设,让企业不再因为预算的刚性力不强而税负不断加重。

总之,稳定税负不仅是新一轮财税改革必须遵循的一条刚性原则,也是今后相当一段时间财政资金管理、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必须坚持的一条准则。不然,财政对经济的反作用,就只能是消极的、负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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