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抵欠税:纳税争议怎样解决

2013-11-25 09:24:40来源:刘晓伟 李瑞平

近日,某市一家企业发现2012年由于重复计算收入,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30万元,企业办税人员向税务机关咨询能否退税。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查询政策后答复,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该企业多缴税款没超过三年,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企业办税人员向税务机关递交了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

当地税务机关受理了企业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并查阅了该企业近年来的相关征管资料。经审核,发现该企业尚欠缴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40万元,其中营业税35万元,教育费附加5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当抵扣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属于不同款、项级预算科目时,应视同退税进行管理,并按以下方法办理:在实际抵扣时,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的计会部门根据《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填开一式三联《调库通知书》。该文件还规定,国税局与地税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所以,不同税种之间的退税和欠税可以相互抵扣,而不同税务机关的欠税与应退税款不能抵扣,另外非税收入不能抵扣欠税,企业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非税收入,不能从应退税款中抵扣。

针对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情况,税务机关填开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了完税凭证。对抵扣欠税尚不足的部分,向纳税人下发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企业负责人认为,企业欠缴的是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应退的税款是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不经纳税人同意,采取强行抵扣营业税欠税的措施,伤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准备针对税务机关的退税抵扣欠税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律师告诉他,退税抵扣欠税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情形,税务机关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4号)明确以退抵欠是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款结算制度,不涉及从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强制行为。以退抵欠确定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不足部分,责令纳税人继续缴纳。以退抵欠之后纳税人仍有欠税,经责令缴纳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行政强制执行。以退抵欠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既然以退抵欠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而是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款结算制度,那么针对能否在不同税种之间抵扣,以及能否抵扣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就属于纳税争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纳税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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