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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避税假离婚 赔了夫人又赔房

2013-12-11 08:59:11来源:纳税服务网

新国五条出台之后,网上盛传司法避税、阴阳合同、假离婚等避税手法,一些人认为合理避税没啥大不了,个别地方甚至爆出离婚率暴增三成,而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获悉,曾为避税而离婚的过来人阿强是一个真实案例,不仅丢了妻子还丢了房子,不禁令人唏嘘。

前妻和卖主假婚求赠予房产

2008年5月,为了安家,工作在顺德的阿强与妻子阿娇商量想在顺德买房,看来看去,看中了位于顺德容桂的一套90多平方米的小三房。经和卖主黄某商谈,最终双方将房价确定为24万元。

就在两人准备付款买房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一看,原来房屋过户的税费和土地使用权费,都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因为事先已谈好,各种税费都由买家承担,两人想来想去这钱花得有点“冤枉”。

这时有“高人”指点,双方可以先离婚,阿娇和卖主再结婚,让卖主把房子赠与给阿娇,保证花不了几个钱,也就是花几个婚姻登记处的手续费而已。

阿强二人当即找到黄某,把想法跟黄某一说,黄某称,当时也有点犯难,不过想想自己也没啥损失,何不助人为乐呢?

2008年7月2日,阿强带着妻子阿娇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而第二天阿娇“火速”与黄某登记结婚。

14天后,黄某将房产“赠与”阿骄,并办理了过户。办理过户的4天之后,按照事先的约定,阿强分几次将房款打给了黄某。

就在黄先生收到最后一笔房款的第二天,他与阿娇办理离婚手续。这段法律上的婚姻只持续了1个半月。

明白人还告诉阿娇,房子是她和黄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小心日后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去一半。为了不留“手尾”,之后阿娇还与黄某签订了离婚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归阿娇个人所有,并对此办理了公证。

避税成功原夫妻双方却对簿公堂

然而,避税目的已经达到,阿强和阿娇为何又会对簿公堂呢?

知情人士透露,阿强与阿娇当初约定,办完房产过户后就复婚,开始有房一族的新生活。谁知道,阿娇获得房屋产权之后,便拒绝与阿强联系,阿强几次找阿娇提复婚的事,阿娇都避而不见,这时阿强才恍然大悟,原来妻子已变心。

然而案件发生在4年前,当时人们对假离婚避税还没有今日这样的“堂而皇之”,即便黄某在法庭上戳破事实真相,阿强和阿娇还是不肯承认假离婚的事实,尤其是阿强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说。

对于自己和黄某的闪结、闪离,阿娇的解释说,黄某与自己离婚后,很短时间就与另外一名女子结婚生子,这说明是因为黄某的过错造成了自己与黄的婚姻破裂。黄某为补偿自己,故以公证的方式将涉案房屋赠与自己。

而对此,阿强也只能举旁证推翻阿娇的说法,阿娇在与自己离婚的第二日便与黄某结婚,而后又于1个半月之后离婚,哪来的恋爱,又哪来的补偿呢?

正在大家都不知道阿娇和阿强葫芦里究竟卖的什么药的时候,黄某曝出猛料,其与阿娇确实登记结婚过,但与阿娇登记结婚、后又离婚的目的是应阿娇的要求帮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时逃避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如今无故被牵连,他不得已才揭露真相。

离婚避税或“人财两空”

法官说

案件二审主审法官翁丰好告诉记者,本案是离婚避税最后招致诉讼的典型案例,虽非所谓的国五条引发的“政策性”离婚,但或许可以给正在为房子动脑筋的夫妻以警示。

翁丰好说,离婚避税不但婚姻双方当事人要承担“人财两空”的风险,作为卖方的房主,一旦与买方异性结婚,从法律上二者就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权利义务就要受相关法律调整,需对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责任,极有可能像本案黄某一样要面临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为避税假离婚、结婚,买方、卖方都要承担风险。

对于网络上盛传的“司法避税”借法院判决过户的手法,翁丰好说,这种做法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是行不通的。法院审理欠款纠纷中,判决时通常会对欠款数额和还款日期予以确认,不会直接判决“以房抵债”,即使当事人自愿申请以房抵债,也不会得到司法确认。

翁丰好表示,此类诉讼已经涉及虚假诉讼的范畴,新《民诉法》加大了对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一旦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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