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饭店吃饭后,向商家索要消费发票,谁知却被收取了30元的开发票“税”。近日,家住莆田城厢区口岸小区的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令他气愤的事。
据王先生介绍,12月17日晚上,他和朋友在莆田市区的荔城大道饭店用餐,共消费300元。到收银台付款时,饭店表示给王先生打折,打折后的消费金额为270元。
王先生随即要求饭店方面开具发票,饭店方面表示王先生必须承担开具发票的税收30元,才能为其开具发票。
王先生因当时有些醉意,没想清楚就支付了300元钱。但当他看到消费清单和发票之后,越想越不对头,又立即要求饭店退还多收取的30元税款,遭到了对方拒绝。
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城厢区工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之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过调查,工作人员认定饭店方面确实存在多收费现象。
城厢区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饭店有义务向顾客主动提供消费发票。
经过城厢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教育,饭店方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向王先生双倍返还多收款项共计60元,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