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纳税人2013年起实行季度申报?
答:根据《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实施申报制度改革,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期限调整为1个季度:
(一)仅申报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三)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
上述范围不包括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一年度是指税款所属期为上一自然年度。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