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机关于1999年8月1日在当地日报刊登了关于清理漏征漏管户于1999年8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等有关事宜。1999年9月6日主管税务机关在专项检查中,发现A饭店自1998年8月8日开业以来,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发现其在经营期间借用发票1本,已开出38组发票。
[讨论问题与要求]
税务机关对该饭店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A饭店开业1年来未办理税务登记,并且在清理通知下发现仍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对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A饭店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且在当地税务机关清理通知下发后,该饭店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A饭店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考核的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和相关的法律责任问题。旨在使学员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法》第2章第1节、第3节和第20条、第37条、第39条、《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小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