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工矿企业,企业员工近万人,年销售收入上百亿元,是行业重点企业。2009年8月,受强台风影响,该企业部分房屋、建筑损失严重,损失报告确认厂房净损失价值100万元,办公楼净损失价值50万元,职工食堂净损失价值50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在办理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认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职工食堂如果没有发生灾害损失的话,其发生的折旧额将会在以后年度以福利费的形式在税前扣除,而2009年该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已经超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允许扣除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所以职工食堂的灾害损失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基于这种分析,企业财务人员只向税务机关报批了厂房和办公楼的损失并在办理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扣除,而没有报批职工食堂的损失。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该企业纳税辅导时发现了这个问题,税务人员指出,这笔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很明显,这笔损失不属于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职工食堂虽然是在以后年度以折旧的形式计入职工福利费后再以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限额扣除,既然允许扣除,就说明职工食堂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少的固定资产,其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当允许扣除。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对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显然,职工食堂符合该文件关于资产的规定,是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但不属于自行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予以上报审批扣除。
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人员咨询,职工食堂损失如果可以扣除的话,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已过,能不能在2010年申报时扣除?税务人员告诉他,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送审批,并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小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