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地税第五稽查局在对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自查辅导工作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合作建房行为,却未按相关规定申报纳税,最后,该公司在税务人员督促下补缴相关税费1300多万元。
据了解,该公司在珠江新城地块的房地产开发业务中存在合作建房行为,合作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相关规定,对合作建房行为,如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具体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目前,广东省确定营业税核定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责任编辑:小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