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利用虚假投资逃避营业税的税务稽查案例

2013-12-20 13:57:35来源:中华会计网

最近,某税务检查组到甲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人员老顾在检查前的案头分析中发现,甲公司被检查年度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公司股东为5家法人单位,而3年前对甲公司的检查资料中,会计报表附注显示的股东为6家法人单位。这一变化是否正常?带着疑问,老顾特意检查了甲公司股本结构和利润分配情况,发现5年前甲公司成立时账面显示有6家法人股东,在公司成立的第三个会计年末,转到次年新账后的股东就变成了5家。拥有31%股权的乙公司消失,而原股东之一的丙公司增加了31%的股权。老顾还发现,在账面乙公司股权消失前,乙公司没有享受过利润分配,而丙公司一直享受着31%的利润分配。

对此,老顾对账面突然减少乙公司股权的情况向甲公司财务处许处长询问。许处长含糊地回答,乙公司的股权早就转让给了丙公司。老顾追问:为什么乙公司在转股前一直没有享受利润分配?为什么要在公司成立后的第三个会计年末用年终过账的方法减少乙公司股权?许处长答道:“这是乙、丙两股东之间的事情,我们说不清。”

老顾又查阅了甲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成立时工商登记的信息,发现甲公司成立期初的股东仅有5家,没有乙公司。为什么甲公司要在账面上登记乙公司?老顾思来想去,认为乙公司是假股东。但甲公司为什么要让乙公司做假股东?假股东与公司纳税有何关联?于是,老顾把问题提请检查组分析。检查组组长提醒老顾先查清两个问题:一是请甲公司提供当初账面将乙公司登记为股东的依据;二是查清乙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的具体情况。甲公司拿出了公司成立时6家股东订立的投资协议。协议显示,乙公司的原始投资为价值310万元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老顾询问,征用土地怎么变成了投资?许处长只得道出了个中缘由。原来,当初筹办成立甲公司时,根本没有考虑让乙公司成为股东,只是因为必须征用乙公司的一块土地。这样,在包括乙公司在内的6家公司共同协商下,同意乙公司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为出资。老顾追问,既然同意了,为什么工商登记的股东没有乙公司?许处长解释道,那是乙、丙公司之间的事情。听到这里,检查组长凭经验判断,很可能是因为乙公司为了避税而将被征用土地变为主动用土地投资。因为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乙公司将被征用的土地作为投资处理,就无需缴纳营业税。果不其然,在提请对乙公司负责日常征管的地税机关协查后发现,乙公司为了达到避税目的,与原先5家股东协商后,以同意甲公司低价征用土地为条件,迫使其他5家公司同意帮助其弄虚作假,6家公司共同订立了乙公司用土地和房屋投资甲公司的虚假协议。让乙公司没想到的是,甲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并没有将其作为股东,而且甲公司在成立后的第三个会计年末从账面上消除了自己的股东账户。

乙公司仅凭一纸投资协议及投资的账务处理,让主管税务机关相信了其用土地进行投资的行为,以为可以蒙混过关,但没有核实是否正常获得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及是否共同承担了经营风险。最终,其虚假投资以避税的目的全盘暴露,不得不接受相应的处罚。

一些企业为逃避因征用土地和房屋要缴纳的营业税,往往与征用方合谋将“征用”改为“投资”。更有甚者,一些征用方像模像样地搞一两年利润分红,但对于被征用方而言,实际上仅是土地款的一部分。一两年后,被征用方再将股权转让给其他真正的股东并收回余款,以达到偷税的目的。

上述案例有两个启示:第一,税务检查人员要注意防范企业可能存在的以纳税筹划为名而行偷税之实的行为;第二,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稽查部门需有税务检查一盘棋的观念,要从堵塞税收漏洞及节约税收成本的角度出发,加强信息沟通。


(责任编辑: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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