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盛飞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的生产性企业,1998年成立,公司主要生产灯具及配套的塑料五金制品等,产品远销欧美国家。公司2009年销售额5000多万元,员工800多人。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其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时,发现该公司福利费列支金额为50多万元,其中公司支付员工宿舍租金约20万元,支付员工旅游费用约15万元,支付员工节日聚餐、生日聚会费用约10万元,其他零星支出约5万元。
对于这部分已在福利费列支的租金、旅游费和生日聚餐费用,企业是应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扣除范围内直接进行扣除呢,还是将这些费用一并计入招待费,按招待费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对此,税务师与企业财务负责人发生了分歧。企业财务负责人认为,公司组织员工在节假日出外旅游、聚餐、过生日,是公司对员工实实在在的福利,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企业的凝聚力,根据税法对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应该可以在税前列支。但税务师认为税法规定的福利费列支范围并没有明确包含员工节日聚餐费、旅游费等费用,为了控制执业风险,要求企业将这部分费用一并计入招待费,按招待费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法理分析
目前,对福利费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文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该文件一共列举了5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特别重要的是,其中第五项是这样规定的: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企业财务负责人据此认为,公司组织员工在节假日出外旅游、聚餐、过生日,是公司对员工实实在在的福利,完全符合福利费的定义,企业的这些支出当然可以列支在福利费中。只要福利费总额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14%,应该准予直接在税前扣除。这样一来,这部分费用只需计征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却无法将企业的上述员工节日聚餐费和生日聚餐费列支在福利费中。《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二是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很明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相比,福利费的列支范围缩小了很多,而且前者对福利费的列支范围采取了列举的办法,员工聚餐费用和职工旅游费用并没有在列举的范围内。因此,企业的这部分费用不应该列支为福利费,而应该计入招待费,按招待费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不过,也有人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确对福利费的列支范围采取了列举法,但到底是属于全部列举还是部分列举,并不明确。如果属于全部列举,那么员工聚餐费和职工旅游费没有在列举的范围内,对这部分支出应该如何处理呢?是否应该将员工聚餐放入“招待费”呢?如果属于部分列举,那么员工聚餐和职工旅游是否应该放入福利费,按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处理的同时,按规定计征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呢?
税务师建议
在今年的年度所得税汇算审核过程中,对于员工聚餐取得的招待费发票争议很大,相当大部分的中介代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了控制执业风险往往将这部分员工聚餐的发票一并计入招待费,按招待费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但这样处理的结果会导致委托企业的不满,委托企业认为企业注重员工福利反而要多进行纳税调整,太不合理了。有税务师建议,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亟须进一步明确,这样企业和中介代理人员才能更好地进行纳税调整,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
(责任编辑:小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