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以“定金”隐匿收入受罚

2013-12-26 14:19:30来源:中华会计网

近日,税务部门在进行日常税务稽查时,发现某建筑设计院2007年-2008年有223万元的预收账款以“定金”字样入帐,在完成劳务后未按规定结转收入并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造成少缴纳“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营业税11.15万元。而该设计院财务认为只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预收帐款才要缴纳税款,服务业的收入只有在开具发票结清款项后才要交税。针对上述问题,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处以罚款。


税务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只要是完成劳务并且取得了收入款项或收取款项凭据,都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责任编辑: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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