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公司进行代理收费失职也要受罚

2013-12-03 10:08:18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被查单位:湖北省丹江口市某运输公司

稽查单位:湖北省丹江口市地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湖北省丹江口市某运输公司为提高运输效率,投资100万元,开发出一套计算机管理软件,从2002年2月起每月向公司客户收取调度费,截至2002年12月,共收取调度费8万元。公司会计在记账时,将这项收入记入营业收入。该公司委托诚信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事宜。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人员在为公司办理纳税申报时,将这项收入从应税收入中调出后记入企业管理费。另外,该运输公司2002年3月为客户运输散装水泥时,将散装水泥改为袋装水泥,在运输费之外以每条20元的价格向客户售出水泥袋3万条,收取水泥袋款60万元,记入与水泥袋厂的往来账款。


运输公司的会计在记账时将调度费记入应税收入,在税务代理人员调整后,该公司没有就这部分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该运输公司把运输货物同时销售包装袋的混合销售所得,记入与水泥袋厂的往来账户,没有按混合销售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入收入,形成了偷税。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丹江口市地税局稽查局经研究决定:

一、该公司补缴营业税:(80000+600000)×3%=20400(元);

二、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该公司所偷税款18000(600000×3%)元1倍的罚款。

三、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对运输公司的税务代理人———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处以因造成少缴税款2400元(80000×3%)1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了运输公司少纳税款,作为税务代理人的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是有责任的。税务人员在检查时,不仅要认定企业偷税性质及具体金额,而且还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理清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原因及责任对象,合法、合理地针对不同对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堵塞漏洞,杜绝和打击偷逃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税务代理在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税务代理人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一种合同契约关系,与税务机关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如果其违反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处罚。

(责任编辑: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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