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制止利用“合理工资按实扣除”政策偷税

2013-12-17 14:22:19来源:江苏经济报

编辑同志:  





2008年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做出重大改革,将“计税工资”方式改为“合理工资据实扣除”方式,打破了企业“提高职工待遇,就要多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瓶颈,无疑使广大纳税人得到实惠,使国家惠民政策得以落实物化,于企业于个人都是“利好”政策。  





然而,事物皆具两面性。作为基层税务人员,我们在日常征管中发现,这一政策在为企业提高职工待遇提供政策保障的同时,也给一些无良投机分子偷漏税留下可趁之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已有关于企业利用虚假用工合同、虚增职工人数多列工资支出等手段偷漏企业所得税的报道。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高度警觉,并坚决予以制止。  





虽然目下国家对企业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及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国税函[2009]3号),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对相关企业监管存在较大难度,尤其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及用工流动性较大企业的工资支出真实性很难监管到位。所以,我们建议,税务机关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对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纳税人采取以下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银行转账制度。税务机关可要求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立完善的工资银行转账制度(或将此作为认定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条件),对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要求必须通过银行卡转账进行发放,对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将查账征收企业的税前扣除工资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相结合。将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与该单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工资总额相比对,对金额差异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抑或直接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工资总额,如此既有效保证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又推动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工作开展。目前许多企业虽然开展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工作,但往往由于职工人数较多,企业财务人员怕麻烦等原因而未能全员申报或申报不足。  





三、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税务机关可在每年的汇算清缴期有针对性地筛选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用工流动性较大企业,对企业工资单或用工合同进行重点审核。寻求公安机关配合,将企业提供的职工名单及身份证件在公安网上进行比对核实,以核查企业用工情况和工资支出的真实性。  





四、加强税法宣传。税务机关应将所发现案例及处罚结果及时公告,利用反面典型向纳税人宣传,同时施以规范到位的征管措施,彻底打消纳税人利用“合理工资按实扣除”这一政策偷漏企业所得税的不良念头和侥幸心理。


(责任编辑: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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