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逃税罪”第一人 补缴税款免领刑

2013-12-30 14:25:19来源:会计师网

逃避缴纳税款罪罪名成立,“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逃税罪”新罪名实施一年以来,我市曾发生一起“逃税”案,被告人小敏逃税十多万元,被起诉后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其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及时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最终免予刑事处罚。“本案是新罪名实施以来我市第一起逃税案,具有典型意义。”


去年6月,小敏找到成安律师,称她因涉嫌逃税十万余元被提起公诉,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小敏向律师坦陈,她曾是成都某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1年,为节省开支,她伙同会计以“鸳鸯”发票的形式,为八家单位开具43份发票,并以记账联上填写的人民币5794元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案发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公司2001年至2003年期间少缴税金共计金额为人民币101579.14元。成都市国税局对此稽查立案,并于2005年4月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07年2月,小敏公司被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事实上,此案案发后,小敏意识到事态的严重,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2009年5月,小敏向税务局补缴增值税人民币94933.77元,缴纳滞纳金人民币92228.16元。在案件审理期间,小敏又主动向法院补缴了余欠税金6645.33元。


去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此前被告人小敏已如数缴纳增值税和滞纳金。然而,小敏一直未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庭审中,辩护律师强调,案发后至移送公安机关期间,小敏曾主动找到稽查部门,称愿意配合调查接受处罚。稽查人员令其回去等候。事后,小敏始终没收到稽查结果通知,也没接到行政处罚通知。故至今未实际接受处罚非被告原因造成,不能将此责任归责于被告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其罪名成立,依照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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