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房地产企业450万元克隆发票的税务稽查案例

2013-12-31 14:31:09来源:中华会计网

2009年6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异常,公司200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列的管理费用金额比其会计报表披露的管理费用金额少450万元,而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金额又比会计报表披露的营业成本金额多450万元。经初步核对,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的有关数据保持一致,可能系所得税申报表填列有误。通过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得知,公司在2007年支付给A广告公司一笔450万元的广告费用,公司费用核算人员当时已按规定将该笔费用计入了管理费用。但是,公司纳税申报人员在填列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时,又将本应按会计报表中对应数据分别填列的管理费用和营业成本作了一减一增的调整,即将填列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管理费用减少了450万元,而营业成本增加了450万元,但申报税前扣除的总额没有变化。

为了弄清情况,检查人员对公司列支广告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公司当年度账面实现的销售收入仅为6800万元,发生的广告费却高达487万元,其中支付给A公司的450万元广告费系用于宣传地处该市中心的一个楼盘,其他37万元(共7笔)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填入了管理费用栏。

至此,检查人员产生了两个疑问,一是公司为何偏偏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这笔大额广告费从管理费用调入营业成本?该楼盘非常热销,并不需要投入大量的广告费,且检查人员并没有在本市相关媒体上看到该楼盘的广告宣传,公司投入如此大额的广告费不值且可疑。为了查明450万元广告费的具体情况,检查人员决定到A公司进行实地调查。但是,当检查人员到工商部门了解A公司的地址时,发现A公司根本不存在。  既然A公司不存在,“广告费”发票从何而来?检查人员先打电话到开具发票的地税部门询问,在简单核对了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经办人等情况后(当时没有核对发票金额等其他内容),对方证实编号为XXX的发票确实是地税部门代为开具。为了获取发票存根复印件,检查人员来到地税部门,现场查看并核对了地税部门代开的相应发票的存根联,很快发现存根联填列的经营项目并非“广告费”,而是“临工”,发票开具的金额也不是450万元,而仅为8万元。同时,检查人员发现,“广告费”发票代开专用章上的7位数据编码与“临工”发票存根上的专用章编码也有一位数据不同,但其他内容,包括发票格式、字体、颜色等完全一致。检查人员认为,该发票的印刷技术高超,肉眼几乎看不出任何破绽,是一张典型的“克隆票”。

回到公司,检查人员仔细追查450万元资金的去向。根据会计凭证所附转账支票存根上记载的内容反映,公司分3次将450万元汇入了A广告公司账户。由于A广告公司根本不存在,该笔资金究竟汇到哪里了?为了解开这个谜团,检查人员来到有关银行,找出公司相关转账票据一一核对,发现有两笔共计405万元转给了公司的两个客户,另45万元转入某经营部,均未转给A广告公司。

在事实面前,公司负责人不得不如实交待了公司利用假广告费发票偷逃企业所得税的事实。原来,公司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用45万元购买了票面金额为450万元的一张假广告费发票。从公司会计凭证中的支票存根上记载的内容来看,450万元虽分3次汇给了A广告公司账户,但实际上,其中45万元系支付给某经营部用于购买假发票的费用,405万元先转给公司客户,又由客户将该资金返还给公司。另外,公司之所以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将管理费用少列450万元、营业成本多列450万元,就是为了避免因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管理费用数额太大而引起税务人员注意所作的精心安排,结果欲盖弥彰。最终,公司被查补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共计350余万元。同时该案被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追查假票供票人以及“克隆票”的来源。

分析

该案对税务检查人员有两大启示:一是检查人员必须核对企业纳税申报表的各种数据来源。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务必注意将企业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数据与企业相关会计报表及账簿记录进行仔细核对。在上述案件中,正是由于检查人员仔细核对才发现了纳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存在差异,最终揭开了利用“克隆票”列支虚假广告费的神秘面纱。二是检查人员要善于分析。在遇到类似的大金额发票时,检查人员不仅要具备在一般情况下辨别发票真伪的技能,掌握伪造变造虚假发票的最新动向,更要善于分析发票所列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从中发现异常。本案正是由于检查人员对公司列支的闹市区楼盘大额广告费的必要性产生了疑问,从而找到突破口并查明了案情。


(责任编辑: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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