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12-12 09:30:13来源:国家税务局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接部分税务机关反映,一些纳税人将原煤筛、选、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排出给用矸单位,不收取费用。对此行为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请求总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要对选煤厂排出的矸石作为废弃物无偿提供给用矸单位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煤矸石是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选洗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责任编辑:小默)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接部分税务机关反映,一些纳税人将原煤筛、选、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排出给用矸单位,不收取费用。对此行为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请求总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要对选煤厂排出的矸石作为废弃物无偿提供给用矸单位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煤矸石是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选洗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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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部分税务机关反映,一些纳税人将原煤筛、选、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排出给用矸单位,不收取费用。对此行为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请求总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要对选煤厂排出的矸石作为废弃物无偿提供给用矸单位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煤矸石是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选洗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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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要对选煤厂排出的矸石作为废弃物无偿提供给用矸单位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煤矸石是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选洗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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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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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部分税务机关反映,一些纳税人将原煤筛、选、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排出给用矸单位,不收取费用。对此行为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请求总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要对选煤厂排出的矸石作为废弃物无偿提供给用矸单位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煤矸石是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选洗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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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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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接部分税务机关反映,一些纳税人将原煤筛、选、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排出给用矸单位,不收取费用。对此行为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请求总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要对选煤厂排出的矸石作为废弃物无偿提供给用矸单位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煤矸石是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选洗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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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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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接部分税务机关反映,一些纳税人将原煤筛、选、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排出给用矸单位,不收取费用。对此行为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请求总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要对选煤厂排出的矸石作为废弃物无偿提供给用矸单位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煤矸石是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选洗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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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责任编辑:小默)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接部分税务机关反映,一些纳税人将原煤筛、选、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排出给用矸单位,不收取费用。对此行为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请求总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要对选煤厂排出的矸石作为废弃物无偿提供给用矸单位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煤矸石是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选洗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接部分税务机关反映,一些纳税人将原煤筛、选、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排出给用矸单位,不收取费用。对此行为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请求总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要对选煤厂排出的矸石作为废弃物无偿提供给用矸单位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煤矸石是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选洗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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