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
1.《建筑业发票》“机打代码”、“机打号码”、“税控码”的含义与《不动产发票》相同。
2.建筑业自开发票
(1)‘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指收付款方证件号码。
(2)‘是否为总包人’和‘是否为分包人’,此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3)‘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指按照《通知》进行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编号。
(4)‘结算项目’指本次结算款项的性质,如材料款、人工费、一期工程款、××月份工程款等。
(5)‘完税凭证号码(代扣代缴税款)’。此栏填列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税款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6)开票单位签章指自开票纳税人盖章。
3.建筑业代开发票
(1)‘税率’、‘税额’指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征税的税率和税额,除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情况外,此处税率不得小于3%。
(2)‘完税凭证号码’指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
(3)‘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代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4)‘开票单位签章’指代开票税务机关盖章。
(5)‘收款方签章’指代开票纳税人(收款方)盖章。”
(责任编辑:小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