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11年10月18日发布,并将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的小企业施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但仍有部分业务的处理方法存在税会差异,如短期投资的核算、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的核算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下面用会计分录来诠释这句话:
①领用材料、发生人员工资等时:
借:在建工程(试运转形成产品的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等
②产品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产品售价)
贷:在建工程(产品售价)
③出售: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售价+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售价×税率或征收率)
同时或在期末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注意:这里用售价,即营业利润为0)
贷:库存商品(售价)
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前,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已失效废止。那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建工程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转生产产品的收入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且既不属于不征收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另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建工程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在建工程试运转收入的处理是将产品销售损益反映在“在建工程”,而非营业利润。而税法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此形成税会差异,需对产品销售损益进行纳税调整。
笔者建议:此处可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讨论稿:试运转收入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以减少税会差异。方便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