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报:合伙企业应该有自己的会计准则

2013-03-28 13:30:44来源:中华财税网

      目前,有限合伙企业由纯粹自然人间的组织形式演变为自然人与法人及法人与法人间的投资组织模式,缺乏会计准则,相关核算及资产和权益的确认与计量缺乏依据,简单适用会计准则也会造成使用误区和信息的无效性。

  事实上,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是针对具有股权或股份性质的公司的,其整个逻辑体系及其假设和前提都不适用于合伙企业。

  如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资产定义,不存在可抵减未来应税所得的资产计税基础。这显然与合伙企业法中劳务出资的规定冲突。

  再如被投资企业能否确认一项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不可以,但按合伙企业法应该可以。劳务的评估价值及其增值能否视同销售,以及税前扣除问题等按企业会计准则操作不了,在实践中也缺乏操作的依据和原则。

  增设“长期投资”科目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未作明确规定。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也不当,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合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

  确认劳务投资额有3种方式

  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股东投资的会计处理明显不同。

  一方面,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同。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通过“合伙人资本”核算,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入“合伙人资本”。合伙企业也不需设置“盈余公积”,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

  另一方面,“合伙人资本”与“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核算内容也不同。“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而“合伙人资本”除了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 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增加或净损失减少。“合伙人资本”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但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劳务出资的确切含义和估价办法。事实上可用3种方式确认劳务投资额:第一,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合伙企业发起人,在合伙企业筹建期间提供的各种劳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可计入开办费,作为该合伙人的投资。

  第二,对具有特殊知识、技能或声誉,能使合伙企业获得更大利益的合伙人,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以发放红利的方式享有一定资本份额,并作为其投入劳务 的价值,或以商誉的形式确认其劳务投资的价值。

  第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医师诊所等,根据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确认每个合伙人的人力资本,个人能力突出的合伙人有较高的人力资本数额。既投入货币等物质资本又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合伙人,其投入的资本总额为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之和。

  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中享有同等权利。

  权益法还是成本法

  投资后,对于投资的核算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的选择问题。

  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特别是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控制管理与风险承担上的区别,对待有限合伙人应采用成本法,对待执行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则基于其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应采用权益法,反映其动态权益。

  可见,应基于合伙企业法,抓紧制定合伙企业会计准则,对合伙权益核算、相关收入确认和定性、相关损益核定、资产确认计量及折旧和费用摊销等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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